告诽谤罪需要哪些事实和证据
首先,需要有明确的诽谤行为发生,即被告故意散布虚假事实,对原告的声誉造成损害;其次,需要证明被告所散布的信息为虚假,即这些信息并非基于事实或存在明显的错误;最后,还需要证明原告因此遭受了名誉损失或精神痛苦等实际损害。
一、诽谤行为的确认
要告诽谤罪,首先必须明确有诽谤行为的发生。这包括被告通过口头、书面、网络等方式,故意散布有关原告的虚假事实,并导致原告的声誉受到损害。在此过程中,原告需要收集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社交媒体帖子等,以证明被告确实存在诽谤行为。
二、虚假信息的证明
除了证明诽谤行为的存在外,原告还需要证明被告所散布的信息为虚假。这要求原告提供充分的证据,如相关事实的调查报告、权威机构的鉴定意见等,以证明被告所散布的信息并非基于事实或存在明显的错误。
三、名誉损失或精神痛苦的证明
告诽谤罪还需要证明原告因此遭受了名誉损失或精神痛苦等实际损害。这可以通过收集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工作受影响、心理健康受损等方面的证据来实现。例如,原告可以提供同事、朋友或家人的证言,证明其声誉受损;或者提供医生的诊断报告,证明其精神受到严重伤害。
综上所述:
告诽谤罪需要的事实和证据包括诽谤行为的确认、虚假信息的证明以及名誉损失或精神痛苦的证明。原告在收集这些证据时,应注意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以便在诉讼过程中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