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决具有司法性质但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主观:

仲裁裁决的效力是指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有无约束力,是否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执行。我国 仲裁法 根据国际惯例实行一裁终局,即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的裁决是终局的,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当事人必须无条件地履行裁决所规定的义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 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仲裁裁决的效力是指仲裁裁决生效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根据仲裁法第57条的规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的效力体现在: 1.当事人不得就已经裁决的事项再行申请仲裁,也不得就此提起 诉讼 。 2.仲裁机构不得随意变更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 3.其他任何机关或个人均不得变更仲裁裁决。 4.仲裁裁决具有执行力。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