奴隶制国家和封建制国家有什么区别?

奴隶制法和封建制法的区别

——以中西同时期的法律为切入点

众所周知,中国奴隶制时期是夏商周三个朝代,到了春秋时奴隶制开始瓦解,战国时是封建制形成时期,秦朝是中国第一个统一的封建社会国家,直到1911年清朝灭亡,历经2000多年的封建制度在中国消失。中国是在“手无寸铁”地进入了奴隶社会,西方是在铜器大量使用的时候进入奴隶社会的。而西方(或称西欧)的奴隶制远比中国的要晚,希腊奴隶城邦国家雅典才产生于公元前800年,古罗马奴隶制国家则产生于公元前600年。而西欧的封建制度是从公元476年西罗马灭亡后逐渐在西欧建立起来的,相比之下,中国的奴隶时期早且长,封建时期长,这是为什么呢?这是个庞大的言语工程….

(一)

划分奴隶制法和封建制法的依据,主要是看法建立在什么样的经济基础之上,反映什么样的阶级意志,中国奴隶制法和封建制法的本质区别在于夏商周时期实行以井田制为主的“国家所有制”经济体制,对国王私人所有的土地制等存而不论(长期存在,并发挥不小作用),反映奴隶主阶级的利益的法律;而封建制法是维护地主阶级的统治地位,是实现这个阶级统治的工具,在学术上有一个争议,说中国的严格意义上的封建制是在秦汉之前,秦汉时及其后的朝代叫帝国制也可以叫高度集权制叫郡县制也可以,反正就是叫封建制不合适的的说法,但在这里只是狭义的封建制度(亦即是分封制)其实简单点说就是封邦建国,封地的诸侯对于封地内的一切事物都有决定权,成为国中之国,对于周天子只有帮助打仗和纳贡的义务,分封也是集权,但是权利是集中到以国王为核心众多诸侯手中,而不是国王一个人,这是一种贵族***有天下的制度。这与欧洲早期的希腊城邦贵族政体以及后期的西欧领主国家都有相似地方,贵族政治、列国分立是那个时代最大的特点。周代的整体类似西欧封建制时期,但西周政治同时有希腊城邦时代的特点(贵族政治),只是规模比西欧封建制国家和希腊城邦制国家都要大的多,西欧中世纪的那种政治状态是传统社会的一种具体形式(由日耳曼社会发展而来),大大小小的君主受封后各自为政,“坐寇”性质统治集团的规模和控制的地域较小,而且统治集团内部的组织化程度较低,松散涣散,国王对于封建诸侯的控制力非常有限,没有形成强有力的中央集权统治,这种具体形式可以称作“狭义的封建主义”, 在马克思主义社会历史理论中,“封建”一词引申为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的生产关系(必须指出的是,这种引申是需要建立在西周封建论的基础之上的)。引申意义上的封建制度包括了封建领主制(即本来意义上的封建制)和封建地主制两种社会形态,这样就更好的解释了所谓广义和狭义的封建制,于此,我们不免慨叹,汉字意思的深邃和中国历史的的丰富,汉字和拉丁文的丰富内涵,做人助学观念都要严谨啊,望文生义要不得,但中国历史的丰富久远,难免会对中国历史有曲解,并以讹传讹。在这里姑且引用别人对于中国历史上社会形式的划分,应该这样对应地改称为:

传统称谓: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社会主义社会

修正称谓:原始社会---封建社会---宗法专制社会---社会主义社会

历史不应该是象牙塔里的古老学说,暂且这样让大家理解吧,即使表述不很正确!

(二)

中国奴隶制法是建立在土地国有制基础上的,而同时期的希腊、罗马奴隶制法一般是以私有制为基础。夏商周时期的中国,生产力水平很低,因而商品经济很不发达,经济基础主要表现为以君主为代表的奴隶主阶级对土地的国有制,这里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中国和希腊所处的地理环境所致,开阔的海岸线对希腊的工商业的发展和造就希腊人们的意识都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古希腊、罗马一般曾达到土地私有制高度发展、商品生产较为发达的程度,其法制特别是罗马法,充分地反映了私有制和商品生产的发展。而中国基本上是自给自足的经济,商品生产所占比重较小。因而中国体现私有制和商品生产关系的法很少。中国的奴隶制法维护奴隶制君主专制,而西欧的古希腊、罗马奴隶制法维护奴隶制民主和奴隶制***和国。古希腊的雅典形成奴隶制民主制,古罗马形成奴隶制贵族***和国,古希腊、罗马的法在促进和巩固这种政治制度方面起了重大作用,在立法上,希腊、罗马的立法权的行使基本上是由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同讨论决定的在司法上,希腊、罗马的民事、刑事案件由不同的法院审理。而中国的民刑不分,司法职能由行政机关行使,中国奴隶制法长期以习惯法作为法的主要渊源,成文法不发达,无专门负责立法和司法的机关,立法权多由君主掌握,西欧的成文法较为发达。到罗马帝国前期,已形成职业法学家集团,罗马帝国的一些皇帝领导了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查士丁尼大帝。中国奴隶制法中,神权色彩更为浓厚,强调法是神授的,以某种神的意志作为立法的依据,肯定“君权神授论”。 “天命,神罚”,而中国国奴隶制时代刑罚极为残酷。例如,商朝就以酷刑著称,奴隶制五刑是很残酷的,但奉行恤刑制度,而雅典的《德拉古法》连懒惰要被处以死刑。被比作是“血写成的的恶法”。

(三)

中国在战国时期,各诸侯国新兴的地主阶级刚从奴隶主手中取得政权,就纷纷制定和颁布法律,用来维护初生的封建统治,李悝造《法经》六篇,公之于众,为以后的封建立法奠定了基础。封建制法代替奴隶制法只能是在封建制生产关系代替奴隶制生产关系之后。但奴隶制法仍然长期影响封建制法,封建制法中的五刑受到奴隶制法的影响,宗法制度影响始终。周礼是奴隶制法的代表,道德是法,董仲舒的新儒家思想的内儒外法,道德和法律融合,德主刑辅的理论,而西欧法律和宗教并立,形成两法并存的二元局面。从秦朝起还建立了户籍管理制度,不仅把农民紧紧束缚在土地上,使农民无法逃避封建国家的田租、赋税和徭役,而且通过这种方法推行连坐之法,强迫农民互相监视互相举发,以便及时发现和镇压农民的反抗活动。在欧洲的封建制法中,广泛通行着凭借武力或借私刑来解决纠纷的原态复仇的规定,而中国封建制法似乎没有此明文规定。在中国,从《法经》开始,刑罚就是种类多而手段残暴的。一人犯法,满门抄斩,株连亲朋,殃及无辜,斩尽杀绝,殊灭族类,这种遗毒在中国根深蒂固。刑法发达,民刑不分,诸法合体,没有存在公私法之分,重刑轻民,但重农抑商这个经济政策对中国的法律仍然有不可或缺的作用④,而西欧则私法发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