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

受赠人有权要求赠与人履行交付义务,并可以通过协商、诉讼或仲裁等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一、赠与合同的公证效力

赠与合同经过公证后,其法律效力得以加强。公证机关对赠与合同进行审查,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在公证证明书上予以证明。因此,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具有更强的证据效力和执行力。

二、赠与人交付赠与财产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应当按照约定将赠与财产交付给受赠人。这是赠与人的法定义务,不得随意撤销或拒绝履行。如果赠与人拒绝交付赠与财产,便构成了违约行为。

三、受赠人的权益保障

受赠人作为赠与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赠与人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赠与财产。如果赠与人未履行交付义务,受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赠与人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受赠人还可以要求赠与人支付因未履行交付义务而产生的相关损失。

四、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在赠与合同纠纷中,受赠人可以通过以下法律途径解决争议:首先,可以尝试与赠与人进行协商,寻求和解;其次,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赠与人履行合同义务或承担违约责任;最后,如果赠与合同中有仲裁条款或者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受赠人还可以选择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综上所述: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如果不交付赠与财产,受赠人有权要求赠与人履行交付义务,并可以通过协商、诉讼或仲裁等法律途径解决争议。赠与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条规定: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中华人民***和国公证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