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逾期未回复的应视为无意见,有什么法律依据?

征求意见逾期未答复则视为同意的规定,是有关境外投资企业项目批准的规定。境外投资项目如果涉及到核准机关需要联合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一起商议的事项,此时,核准机关需要商情行业管理部门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如果有关行业管理部门逾期未反馈的,则视为同意。

法律分析

境外投资企业是指位于我国境内的企业,在境外注册的全资附属企业和参股企业。主要形式有境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独资经营企业等。资本形态表现为一定数量的现金和一定数量的实物或无形资产。

境外投资项目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投资领域是法律允许投资的国民经济各领域。

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应当履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等手续,报告有关信息,配合监督检查。对于企业境外投资的境外投资项目,如果是涉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职能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与该行业管理部门商议,并商请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求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有关行业管理部门逾期,即超过七个工作日没有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则视为其同意。

法律依据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项目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核准机关应当商请有关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有关部门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三条 核准机关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如确有必要,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除项目情况复杂的,评估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项目情况复杂的,经核准机关同意,可以延长评估时限,但延长的时限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核准机关应当将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所需的时间告知投资主体。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评估费用由核准机关承担,咨询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投资主体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