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原则主要有

法律主观:

我国的涉外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原则主要有允许 合同当事人 双方协议选择合同的 管辖 地及法律适用,也可以选择仲裁。当事人选择的国家法律与合同争议要有实际联系,且不违反我国的法律、 法规 。涉外 合同纠纷 中就 管辖权 或适用法律问题在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情况下,则需要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 《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在中华人民***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八条

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和国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