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最新新疆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2016最新新疆税收优惠政策:
一、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公司制股权投资类企业,执行15%的所得税率的同时,自治区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不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减免企业所得税自治区地方分享部分的70%。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合伙人的投资收益,适用20%的个税政策,自治区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和权益转让收益,以及合伙人转让股权的,依法不征收营业税。
法律依据:西部大开发政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 暂行办法》(新政办发〔2010〕187号)
二、出口生产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2011年至2020年,对新办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50%(含50%,下同),现有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超过70%(含70%,下同)的出口生产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但累计享受不超过5年。
一、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二、免征自用房产税
三、免征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在自治区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自治区鼓励类发展产业目录范围的出口生产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同时,对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出口生产企业,在减半征收期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
五、对属于国家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口生产企业,对新办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50%、现有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70%的出口生产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法律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区出口生产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11〕117号)
三、中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2010年至2020年,对在新疆困难地区、国家级园区新办的鼓励类中小企业,给予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对在受援地区新办的鼓励类中小企业,享受自治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两免三减半”优惠。对南疆三地州新办的鼓励类中小企业,再享受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五年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二、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
三、实行大学生就业优惠政策,对自主创业或在小企业就业的新疆籍大、中专毕业生,比照执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四是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再担保公司、股权托管中心及中小型创业投资公司、股权投资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享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法律依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0〕92号)
四、区外(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区外投资企业在我区进行技术转让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技术转让和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技术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投资退耕还生态林、草,保护生态环境的,其产出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二十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投资兴办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内资企业,龙头企业加工、销售国家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税率按13%计征,超过部分由财政予以补贴;销售自产农产品,在自治区境内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初级加工品,免征增值税。兴办畜牧业项目的,从受益年度起五年内免征牧业税和草原使用费。从事农业生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农业税五年。
举办产品出口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规定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产品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5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经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于生态环境建设、科技教育和旅游的企业,在十年内免征城市房地产税。
外商投资企业自有自用房产,自生产、经营之月起,免征城市房地产税五年,自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城市房地产税。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自建成投产之月起,在开发经营期前五年,暂缓征收土地增值税。
外商投资重点鼓励产业中的项目,其实际出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从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内可享受不超过该企业上缴增值税10%的财政补贴。
外商投资企业自领到工商营业执照之月起,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十年。
法律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2]29号)
五、道路建设用地的税收优惠政策
除对区内公路国道、省道免征耕地占用税外,对符合等级要求的道路建设用地,均可免征耕地占用税。公路国道、省道和等级道路以外其他公路建设用地是否免征耕地占用税,由有关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统一由自治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享受免征耕地占用税的建设用地具体范围限于公路线路、公路线路两侧边沟所占用的耕地,公路沿线的堆货场、养路道班、检查站、工程队、洗车场等所占用的耕地不在免税之列。
法律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2]29号)
特别地区的优惠政策:
喀什、霍尔果斯
具体内容:2010年至2020年,对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的企业,给予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五年免征优惠,具体目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对农副产品加工转化和劳动密集型产业等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用电、运输等方面给予特殊价格政策支持,具体办法由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3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号)《关于在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试行特别机制和特殊政策的意见》(新党办发〔2014〕10号)
喀什
具体内容:公司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适用(财税〔2011〕112号文;不符合条件,但公司股权70%以上由自然人持有且由自然人承诺在园区缴税的,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若以上两个条件都不满足,则适用15%所得税率,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股东在园区纳税,按实际缴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缴纳的营业税或增值税,按实际缴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自然人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按20%计征个人所得税。股东缴税后,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喀什经济开发区促进部分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喀经开发〔2014〕4号)
新疆困难地区
具体内容:一、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取得的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疆困难地区包括南疆三地州、其他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边境县市。
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是指以《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按照本通知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减半期内,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法律依据:《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