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公屋?
系房屋局负责,暂时未有资料.要申请多D留意 *** 公报,或者去呢度睇下有冇重要通告:
ihm.mo/notice
经济房屋竞投的条件和手续是什么?
有意购买经济房屋的人士,必须向房屋局报名。申请人必须留意房屋局公布有关竞投的开展日期及细则。
参加竞投的申请者应符合的条件:
申请人 / 群体代表须具备下列条件:
年龄至少为 18 岁或已解除亲权者;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居留至少 5 年;
持有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权限机关发出之身份证明文件;
群体成员不得为澳门特别行政区任何都市房地产、单位或土地之所有人或本地区任何属私产土地之承批人;
群体中之任一成员不能在多于一份竞投报名表上出现;
群体中任一成员已在另一获房屋局许可购买经济房屋之群体的报名表中出现时,则不得许可该群体取得另一经济房屋;
应在竞投结束日期前具备上述数款所要求之条件。
申请手续及所需文件:
群体成员之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收入证明正本;
有列明住址或通讯地址的任何单据之影印本;
由仁伯爵综合医院、镜湖医院或卫生中心发出的指明群体中之任一成员具有残疾指数之医生证明正本(如适用);
其他证明文件影印本,以证明申请人 / 群体代表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居留之实际年期(适用于未能透过身份证明文件证明居留年期者)。
所需时间:
房屋局将根据排名次序和经济房屋供应量,通知获甄选之申请人在指定时间内,亲身前往房屋局选购房屋。选购房屋时,房屋局会再次审查申请家团之资料,若有关资料影响申请人的选购房屋资格,房屋局将即时终止选购房屋之程序。
附注:申请人在选购房屋时须带备本人和群体其他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正本。在可能情况下,已婚人士须与配偶一同出席选购房屋。
公***房屋的发展
澳门的公***房屋起源于为救济及慈善。1928年8月,澳门台山区一破旧的贫民屋?发生大火,屋?被烧?,翌年 *** 在原址重建了一系列的矮小平房,成为澳门第一个公***房屋屋?,直至1949年已建成23座***711个单位。其后, *** 不断增建单位。
以下为公***房屋在不同时期的发展情况:
1. 社会房屋
1960年至1968年
从六、七十年代开始, *** 以租赁形式为低收入或有特殊困难的家庭提供了五至七层高的楼宇作为社会房屋;多年来不断对该等屋?进行修缮及改建,为有需要的家庭提供了较佳的居住环境及公***设施。
这段时期大约有300多个单位落成,主要是由援助性质的组织、私人慈善机构、宗教及社会援助团体或由国际组织资助兴建。当时建成的屋?如下:
祈望村 - 32个单位;
石排湾屋? - 32个单位;
?仔平民新? - 200个单位;
罗必信夫人大厦 - 70个单位。
随?社会发展及生活水平的提高,祈望村、石排湾屋?及?仔平民新?已先后拆卸,而罗必信夫人大厦亦已改建为适合长者居住的房屋,并于楼宇内增添多种的设施,例如升降机、平安钟与斜道扶手等,更有社会服务团体在其内设立长者服务中心,24小时为长者提供紧急服务。
1970年至1984年
这段时期由 *** 直接或透过社会辅助部门兴建的单位***有804个,当时建成的屋?如下:
嘉翠丽大厦A/B/C座 - 340个单位;
祐汉顺利楼 - 224个单位;
筷子基平民大厦 - 240个单位。
其后本局于1995年将嘉翠丽大厦A/B/C座改建为适合长者居住的房屋,且不断完善及增加各种的设施,并有社会服务团体在楼宇内设立长者服务中心,24小时为长者提供紧急服务。
1985至1992年
这段时期所兴建的社会房屋屋?数量最多,其中最大型的社屋屋?望厦平民新?于1988年落成。当时建成的屋?如下:
1985年-台山平民新?A/B/C座-579个单位;
1988年-望厦平民新?-650个单位;
1992年-?仔平民新?-263个单位。
除上述的社会房屋外,尚有透过间接推广的特别合同取得社会房屋,分别有濠江花园,美乐花园大厦及美居广场,合***466个社屋单位。
2. 临时房屋中心
由于80年代初期,大量新移民由内地涌入本澳,导致木屋数目增长迅速, *** 为改善木屋居民的居住环境,于1986年至1992年期间,兴建多个临时房屋中心,以容纳因 *** 清拆木屋,而又未符合入住社会房屋或购买经济房屋条件的家庭暂时居住临时房屋中心。当时落成的屋?如下:
1986年-彩虹苑临时房屋中心-60个单位;
1986年-青洲临时房屋中心-120个单位;
1986年-?仔临时房屋中心-234个单位;
1992年-黑沙环临时房屋中心-600 个单位。
时至今日,临时房屋中心均已拆卸。
3. 经济房屋
在1980年 *** 推出《经济房屋法律》,规范?以经济房屋与社会房屋并行的一个房屋政策,法例使得低下和中产阶级的人士有机会购买价格受管制并低于自由市场的房屋,这些房屋具有一定质素,社区设施亦齐备,包括有学校、托儿所、活动中心及商铺等。其后,于1984年推出具体的《房屋发展合同》法例,缓解本地房屋缺乏之情况,特别是纾缓收入较低阶层对房屋之需求,辅助本地区之建筑业发展,鼓励完善其组织结构以及房屋建造技术条件之改良,从而 *** 增加房屋供应量,以符合本地实际房屋需要和适应市民的购买能力。为完善上述法例, *** 分别于1993年及1995年对房屋政策作出调整与修正,制定第13/93/M号及第26/95/M号法令,对出售经济房屋的制度进一步作出明确规范需要透过公开竞投的方式对公***房屋作出整体的分配。
*** 在不同时期对经济房屋法例进行了修改和调整,使有关的法例更为完善。经济房屋的兴建自1980年开始至今,已有一定的发展,至2005年底,经济房屋单位数目约有24,300多个。
1984年自规范 "房屋发展合同"的法令颁布后,经济房屋相继落成:
1985年-1990年***签署24份合同,房屋数目14,673个;
1991年-2000年***签署17份合同,房屋数目12,568个;
2001年-2005年签署2份合同,房屋数目1,096个。
注: 批给年份按关楼宇的正式(最后)执行的批示于 *** 公报上公布的年份为准,参考: 个人知识+.m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