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兄妹关系法律流程

兄妹血缘关系无法通过法律手段解除,可以选择不来往。兄妹关系属于属于自然属性,是直系血亲,亲属之间的身份关系是不能从法律上解除的。如果是收养关系成立的兄妹关系是可以断的,只要解除父母与对方的收养关系,兄妹关系即自动解除。

直系血亲,是指和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具有生与被生关系),就是指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间的血缘关系。

一、收养关系解除的程序是:

1、协议解除,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收养关系,当事人到收养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解除收养关系;

2、诉讼解除,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除收养关系,人民法院判决解除收养关系的。

二、解除收养关系需要的材料:

1、内地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

2、境外收养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收养登记证;

4、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一式三份。

其中,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包括的主要内容有:

(1)当事人双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2)收养关系的成立时间、经过;

(3)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因;

(4)解除收养关系后住房及有关财产、生活安排等方面事宜的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