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沿海沙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沿海沙滩管理,保护沿海沙滩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沿海沙滩保护、利用和管理以及其他影响沿海沙滩资源与环境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北海银滩、涠洲岛沿海沙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银滩保护条例》和《北海市涠洲岛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沿海沙滩,是指海陆连接地带由颗粒砂质沉积物覆盖的区域,包括潮间带和潮上带沙滩。第三条 沿海沙滩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科学管理、永续发展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沿海沙滩保护工作的领导,负责沿海沙滩保护利用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沿海沙滩保护利用工作机制,协调和解决沿海沙滩保护利用的重大事项。

县(区)人民政府、北海银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机构、涠洲岛旅游区管理机构以及其他具有沿海沙滩管理职责的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域内沿海沙滩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沿海沙滩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规划、检验检疫、卫生、工商、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水利、林业、城市管理、旅游、农业、交通运输、食品药品监督、海事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同做好沿海沙滩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沿海沙滩保护经费列入本级年度预算。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沿海沙滩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沿海沙滩保护知识,增强公众对沿海沙滩的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沿海沙滩保护法律法规和沿海沙滩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破坏沿海沙滩的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每年6月8日为本市沿海沙滩保护日。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沿海沙滩及其生态环境的义务,有权对破坏、侵占、污染沿海沙滩的行为,以及沿海沙滩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县(区)人民政府、北海银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机构、涠洲岛旅游区管理机构以及其他具有沿海沙滩管理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沿海沙滩保护公众监督机制,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沿海沙滩保护。第二章 保护利用第九条 沿海沙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严守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第十条 沿海沙滩实行分类保护制度。根据沿海沙滩生态环境和资源承载力,分为严格保护区域、限制开发区域和优化开发区域三类区域。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沿海沙滩分类保护名录,明确保护类别、保护范围、保护界线、管理责任单位等内容,并组织设立保护标识或者界桩。

沿海沙滩分类保护名录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一年内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 沿海沙滩严格保护区域禁止挖砂、围填海和从事与保护无关的各类建设活动。

沿海沙滩限制开发区域坚持保护为主,可以适度进行开发利用,但应当进行严格科学论证,严格限制围填海和建造永久性建(构)筑物等改变、影响沙滩自然属性和生态环境的开发利用活动。

沿海沙滩优化利用区域应当按照海洋功能区划的要求进行合理利用,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集约节约利用沿海沙滩资源。第十二条 禁止在沿海沙滩上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进行建(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

(二)擅自开采海砂;

(三)擅自占用沙滩;

(四)违法新建排污口;

(五)毁坏沿海沙滩防护设施、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

(六)倾倒、堆放、丢弃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七)擅自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

(八)使用高压水枪、电子射枪等禁用的工具或者使用电、毒、炸等方法捕捞海产品;

(九) 擅自移动、拆除、损毁沿海沙滩保护标识或者界桩;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