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自己的孩子构成什么罪
法律主观:
明码标价卖亲儿子,卖自己孩子构成犯罪吗案情简介2015年8月11日,四川乐山市夹江县的李先生和桃-子(化名)因出卖自己的儿子,被夹江县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和有期徒刑1年,并各处罚金一千元。一年前,二人打算以12万的价格将4个月大的亲生儿子卖给他人,经志愿者举报,两人被警方抓获。目前,男童由其祖父母照顾。李先生以儿子需要照顾为由上诉,希望孩子的母亲桃-子得到缓刑。男女婚外情生子后两次“送子”未成功2011年,34岁的李先生离婚后,带着8岁的儿子生活,逐渐与23岁的桃-子产生了感情并同居。当时,桃-子是一位年轻的母亲,有一个女儿在老家雅安。她和丈夫的关系不好,但是并未离婚。两人此前在同一家工厂上班并相识,但都否认因两人的关系导致李先生婚姻的破裂。桃-子说,两人在一起之后并没有生小孩的打算。2013年4月,桃-子到医院检查时发现自己已经怀孕三个月。由于桃-子本身属于贫血体质,医生不建议桃-子做流产。两人也犹豫着是否将这个孩子生下,桃-子给在雅安的母亲打了电话。母亲称,绵阳的许先生夫妇因无法生育打算抱养一个孩子,建议桃-子把孩子生下来交给这对夫妇抚养。再次回想起整个事件时,桃-子深有悔意。由于父母离婚,她在15岁之前一度与母亲断绝了关系,母女关系疏远。当时,她已经和李先生打算尽快办理好婚姻手续,将孩子好好抚养,但是仍然接受了母亲的建议,与许先生取得了联系。双方商量好,孩子出生后由许先生家抚养,许先生向李先生支付12000元的营养费。2014年1月,桃-子顺产下男婴瑞-瑞(化名)一个多月后,却被告知许家打算做“试管婴儿”,不再抱养这个孩子。未等到李先生有反悔之意,许先生又将另一位想抱养小孩的朋友林总(化名)介绍给了他。这一次,一直由许先生从中搭桥,李先生始终未和林总直接对话,他甚至都不知道林总的名字。在沟通的过程中,许先生一直追问李先生打算要多少钱,称林总对李先生不要钱的行为似乎总不放心,还是希望李先生开个价。被问得不耐烦,李先生在电话里对许先生说:“我要10万他就能给我10万啊?”许先生把10万作为价格报给了林总,对方认为价格太高放弃了收养。李先生反复强调,自己在前两次送孩子的过程中,从未主动提过价钱问题。因为他认为,把孩子送给别人抱养不犯法,如果涉及金钱交易就是卖孩子,是犯法的。12000元的营养费也是许先生自己提出的。这次交易虽然未成,但是打破了李先生送孩子不要钱的心理底线。他说,自己经济情况一直不好,每个月打零工最多赚到两三千元,还不时需要在农村务农父母的接济。自己的大儿子眼看就要上初中,正是需要花钱的时候。如果把孩子送出去能够获得一笔钱,对于自己家庭确实有好处。而对于这个新生儿来说,能够有一个更富有的家庭来抚养也是好事。但他否认之前有媒体报道的卖掉孩子是为了在农村盖房子。“这样的房子我住了也不会心安啊。”孩子在网上标价10万打拐志愿者劝阻买卖去年4月份左右,林总将瑞-瑞的信息发布到一个关于领养孩子的QQ群,标价10万,群内一些想要“抱养”孩子的人互相分享孩子的信息。此事引起了一位长期“潜水”在群内的打拐志愿者仔-仔(化名)的注意。他伪装成买家的身份通过QQ与林总取得联系,通过林总给他发的与其他买家“谈生意”的聊天截图,仔-仔确认了该条买卖孩子信息的真实性。按照常规,仔-仔只要确认了贩卖信息的真实性,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孩子就能够得到解救。但是同为四川人的仔-仔对于老乡卖亲生儿子一事动了恻隐之心。他决定以买家的身份到当地劝说李先生放弃卖掉孩子。仔-仔如约来到夹江县见到了李先生。此时,孩子的价格已经涨到12万。仔-仔起初仍保持买家身份,询问孩子被卖掉后,李先生夫妇会不会反悔要回孩子;孩子的爷爷奶奶一旦知道孩子被卖掉,会不会举报让自己承担法律责任。仔-仔想用这样类似的问题刺激李先生和桃-子,希望能够让二人心软放弃卖掉孩子。在此过程中,桃-子抱着孩子已经泪流满面,但李先生坚持表示,因为自己的家庭经济条件不好,不得不卖掉孩子。仔-仔见李先生坚持卖掉孩子,自己的问题也让李先生产生了怀疑,索性亮明了自己的志愿者身份。他告诉李先生夫妇,自己这样做其实是在帮助他们。如果他直接找警察来,他们会面临很重的刑罚。如果他们现在愿意放弃卖掉孩子,就是在自己救自己。李先生在得知仔-仔的真实身份后只能放弃卖掉孩子,承诺要把孩子好好养大。但是,仔-仔担心他们在自己离开后继续卖孩子,遂将情况与当地派出所做了汇报。派出所民警随后将李先生夫妇控制起来。父母双双获刑祖父母照顾孩子判决书中称,被告人桃-子在与前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人李先生发生婚外情并怀孕。因被告人李先生生意失败,经济困难,二被告人与许先生商议,待孩子出生后将其抱养给许先生,许先生支付二被告人12000元营养费。被告人桃-子于2013年12月生下一名男婴,但抱养未果。林总通过许先生联系李先生,要求抱养男婴,二被告人索要10万元,林总未同意。事后,林总将被告人李先生“抱养”小孩的消息发布到一个关于领养孩子的QQ群。仔-仔看到消息后联系被告人李先生,二被告人索要12万元,仔-仔同意并于2014年4月21日赶到夹江县商谈买卖事宜时,公安民警在酒店将两名被告人抓获。夹江县法院判决,被告人李先生、桃-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自己的儿子,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李先生、桃-子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拐卖儿童罪未遂,可以减轻处罚。根据李先生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因此,法院判决,李先生犯拐卖儿童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桃-子犯拐卖儿童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7月24日,桃-子被法院批捕,羁押在夹江县看守所。在李先生的父母处见到了已经1岁8个月的瑞-瑞。小家伙已经学会了走路,也会说简单的词语,与自己的奶奶很亲近。在祖父母的照顾下,瑞-瑞穿着干净的衣服,一直在房前房后跑动。瑞-瑞的奶奶说,李先生不经常回家,瑞-瑞这一年多都是他们老两口在照顾,孩子很听话,也很少生病。在此之前,除了桃-子母亲联系的许先生以外,他们并不知道李先生要把自己的孙子卖掉。瑞-瑞爷爷知情后,还把今年38岁的李先生打了一顿。最让瑞-瑞爷爷家烦恼的还是村里人对自己的看法,媒体报道以后,村里人都以异样的眼光看待李先生一家。李先生的大儿子因为在学校受到同学的歧视,已经打算读高中时去外地上学。李先生在朋友的帮助下才找到了新工作。服刑了几个星期的桃-子因患有结核病,取保候审回家治病,并处理好自己的婚姻关系,与李先生正式领取了结婚证。目前,李先生已经联系律师上诉,希望桃-子也能够获得缓刑的判决。他说,瑞-瑞尚小,需要母亲的照顾,希望法院从轻判罚。法律解读虽未完成买卖也已构成犯罪本起事件中,李某夫妇以12万元的条件送人“抱养”显然是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处罚。按照刑法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有法律规定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但是,法院认定李某夫妇构成犯罪未遂,故按照法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此需要注意,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实质已经构成犯罪。虽然李先生夫妇没有完成自己儿子的买卖,但是已经犯了拐卖儿童罪。既遂和未遂是犯罪完成形态的判断标准而非是否构成犯罪的判断标准,只对量刑产生影响。我国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仔-仔确实是为了解救被拐卖儿童,通过一系列行动,在确定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后向相关部门举报,姜-健认为该种行为应当是值得认可和鼓励的,并没有违反我国的相关法律。最高院专门发布八个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典型案例。另外,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即使没有虐待等行为的也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这都体现了国家对于拐卖儿童行为加大打击力度的决心。至于前段时间对拐卖儿童一律判处死刑的呼声,反映了社会民众对于拐卖行为憎恶之深,但是作为法律人,应当理性地看待这个问题。一律死刑,一刀切的做法不符合法律的精神内涵。拐卖妇女儿童现象由来已久,其背后涉及的原因是复杂的。然而,刑罚不是万能的,光靠处以死刑并不能杜绝该现象。如果您还存在这个方面的问题,请咨询律师,他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解答。
法律客观:《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