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红色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利用本省丰富的红色资源,彰显湖南作为伟人故里、将帅之乡、红色热土、革命摇篮的历史地位,发挥红色资源培根铸魂的作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精神力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的调查认定、保护管理、传承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红色资源中涉及的文物、档案、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红色资源,是指新民主主义革命以来,包括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时期,中国***产党团结带领各族人民所形成的具有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的下列物质资源和非物质资源,以及蕴含其中的重要精神:

(一)重要机构、会议、事件、战役、战斗的遗址或者旧址;

(二)重要人物和具有重要影响的英雄烈士的故居、旧居、活动地、墓地、殉难地和遗物;

(三)烈士陵园和纪念堂馆、碑亭、雕塑、塔祠等纪念设施或者场所;

(四)重要的著作、手稿、文电、报刊、影像、文件、宣传品等文献资料和档案资料;

(五)重大事件和重要事迹,有代表性的文学、艺术作品等;

(六)其他物质资源和非物质资源。第四条 红色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必须坚持中国***产党的领导,坚持历史唯物主义,遵循尊重史实、严格保护、合理利用、永续传承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红色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将红色资源保护和利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开展本辖区红色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文物、退役军人事务、档案等红色资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红色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同级党委宣传部门牵头建立的红色资源保护和利用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和指导下,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管理保护和利用工作。

财政、发展和改革、教育、乡村振兴、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民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应急管理、网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红色资源保护和利用相关工作。第七条 红色资源保护和利用联席会议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红色资源保护和利用等事项提供咨询、论证、评审等意见。第八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红色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提供志愿服务。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红色资源保护和利用公益基金。

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红色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开展社会监督。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红色资源的义务,不得破坏、损毁、侵占或者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资源。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对投诉或者举报进行处理。第十条 对在红色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跨境、跨省合作交流,促进红色资源的保护和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红色资源保护和利用的交流合作,推进***建***享。第二章 调查与认定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级分类原则对红色资源实施名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红色资源名录应当载明红色资源的名称、类型、历史价值、产权归属、保护责任人等内容,其中不可移动红色资源还应当标注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第十三条 红色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开展红色资源普查和专项调查工作,建立数据库。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红色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列入红色资源名录的建议。第十四条 红色资源保护和利用联席会议专家咨询委员会按照认定标准和程序进行评审,拟订列入红色资源名录的建议名单。红色资源中涉及的文物、档案、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被确定为国家级和省级的,直接列入省级红色资源名录的建议名单;被确定为市、县级的,分别直接列入市、县级红色资源名录的建议名单。建议名单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红色资源保护和利用联席会议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列入红色资源名录的名单,由同级人民政府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