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法律顾问应具备的条件

由于每个地区的规则都不相同,然而不是每个公安机关部门都会有法律顾问的。

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有如下三条:

(一)、依法维护公安机关及民警的合法权益。

(二)、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有关事项而办理的法律上的事务。

(三)、主要以事前预防法律风险以及事件当中法律控制为主、事情之后法律进行补救为辅。

具体应具备以下的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受过系统的法律及相关专业教育,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

(三)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四)具有教授、研究员等高级职称或者三级及以上律师职称,在遵义市从事法律教学、研究或者法律实务工作五年以上,愿意为公安事业发展服务;

(五)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年龄在3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有相应的时间和精力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应每半年向公安局局长办公会提交一份书面工作建议,每年提交一份工作总结。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可随时向公安局提出对公安执法工作的监督意见和建议,由公安局法制支队负责收集整理并提交局长办公会。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局法制支队报经公安局主要领导批准后解聘: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被撤销法律执业资格、专业资格的。

(三)泄漏因担任法律顾问职务而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给公安机关或相关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从事与其职业、法律顾问身份不相符的活动,损害公安机关形象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不积极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

包括:没有正当的理由。

2次不参加法律顾问会议的

3次不按期限提供其书面法律意见的,其他不积极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