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编制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环保部门可依据哪部法律对其进行处罚?具体哪条?

《中华人民***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第八十二条

1、《中华人民***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2、《中华人民***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可进行处罚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

(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扩展资料

环境应急预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

1、本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2、相关单位和人员发生变化或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调整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及时进行修订,依据有关预案编制指南或者编制修订框架指南修订环境应急预案.

3、环境应急预案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的;

4、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认为应当适时修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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