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曙法律公证收费标准
宁波市(海曙区)公证服务收费标准一、证明法律行为
(一)证明合同、协议
1、证明经济合同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200万元以下部分,收取0.25%,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200万元-1000万元部分,收取0.2%;1000万元-5000万元部分,收取0.1%;5000万元-1亿元部分,收取0.05%;1亿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2万元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万元-10万元部分,收取0.6%;10万元-100万元,收取0.4%;100万元-300万元部分,收取0.2%;300万元-500万元部分,收取0.1%;500万元以上部分,收取0.05%。
2、证明民事协议,每件收费2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
(二)证明收养关系
1、生父母***同送养,每件收费400元;
2、生父母单方送养,每件收费600元;
3、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每件收费800元。
(三)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接受益额比率收费
20万以下的按2%计收,20万元-50万元部分按1.5%计收,50万元-100万元部分按1%计收,100万元以上部分按0.5%计收,最低收取200元。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一)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每件收费80元。
(二)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等,每件收费400元。
(三)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每件收费300元。
(四)办理证据保全
1、证人、证言及证书保全,每件收费200元。
2、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每件收费700元。
3、对物的保全:
(1)不动产每件收费800元;
(2)其他物证保全,每件收费300元。
4、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每件收费800元。
(五)制作票据拒绝证书,每件收费400元。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一)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每件收费500元。
(二)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1、证明法人货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每件收费500元。
2、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每件收费100元。
四、提存公证按标的额的0.3%计收,最低收取100元。
五、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
六、办理遗嘱公证及其他相关业务1、遗嘱公证,每件收费300元。
2、保管遗嘱,每件每年收费30元。
3、清点遗产
(1)公证遗嘱的遗产清点,每件收费300元。
(2)未经公证遗嘱的遗产清点,每件收费400元。
4、确认遗嘱效力,每件收费400元。
七、证明财产的清点、清算情况(1)涉及法人和其它组织的,每宗收费1000元。
(2)涉及公民家庭的,每宗收费500元。
八、证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1、委托、声明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2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
个人,每件收费400元;
单位,每件收费800元。
2、信誉担保,每件收费200元。
3、计划生育协议、九年义务教育协议等公证,每件收费30元。
九、依法办理其他公证业务1、证明抽奖、抽签、评奖及其他现场公证
非营利性的,每件收费300-800元。
营利性的,每件收费500-1500元。
2、证明拍卖、彩票销售,每件收费1000-2000元。
3、证明股份公司成立、股东大会活动的,每件收费1500-3000元。
4、查无档案记载公证,每件收费200元。
5、招投标公证
(1)标的额不满500万元的,每件收费300-1000元;
(2)标的额500万元-2000万元的,每件收费1000-3000元;
(3)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的,每件收费1500-5000元。
6、认领亲子,每件收费400元。
十、提供其他服务的1、抵押登记
主债权额10万元以下的,每件收费100元。
10-100万元,每件收费200元。
100-300万元,每件收费300元。
300-500万元,每件收费500元。
500万元以上,每件收费800元。
2、代办公证认证、邮寄事务(认证费、邮寄费另计),每件收费30元。
3、代写、修改有关法律文书,每件收费30-100元。
4、书面解答法律咨询,每件50元。
5、保管公证文书(不含遗嘱),每年收费50元。
6、当事人举证有困难,委托公证处调查取证的,每件收费50-200元。去外省市、县调查的差旅费另计。
7、担任常年公证法律顾问,每单位每月收费300-2000元。
8、公证资料翻译费,每一千字60元,不到一千字的按一千字计。
9、涉台公证书副本审查邮寄,每件收费30元(邮寄费另计)。
十一、对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可收取手续费;未经审查的,每件收取1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50%收取公证费。?
(浙江政务服务网/art/2015/9/21/art_11639_819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