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清算的程序

强制清算的程序如下:

1、要在成立清算组之前,指令提交债权人债务人名册和财务账册;

2、确定清算组的成员,在公司股东、高管人员提交债权人、债务人名册和财务账册凭证,具备清算的前提下,确定清算组的成员;

3、清理财产、债权债务及相关的事情;

4、制定清算方案,提交清算报告,在债权清理完毕,债务登记清楚和财产变价处理好后,清算组需重新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定出清算方案,并报法院进行确认。

公司强制清算的条件是什么:

1、公司解散;

2、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或存在其他违法清算行为可能损害债权人或股东利益的;

3、债权人或股东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

4、公司未提出异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程序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