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帝的陵墓等级和制度
历代帝王设置陵寝制度, 既是为了推崇皇权的需要, 又是为了维护身份等级制的需要。
陵寝制度一开始创立,
坟墓的高低大小就成为身份等级的一个标志。战国时代已重视这点, 《礼记·月令篇》孟冬之月和《吕氏春秋· 孟冬纪》已谈到这点。到汉代, 法律上就有明文规定 “
列侯坟高四丈, 关内侯以下至庶人各有差” 。从已发现的汉代诸侯王墓来看, 确实比列侯墓要高得多, 大体在汉尺五丈到八丈之间。根据记载,
西汉诸帝陵墓一般高汉尺十二丈, 武帝茂陵高汉尺二十丈, 景帝阳陵高汉尺十四丈, , 现在实测的结果, 和记载相同。根据记载, 陪葬于茂陵的李夫人墓高汉尺八丈,
说明夫人之墓要比皇帝、皇后低一等。
汉代法律不但有坟墓等级差别的规定, 还要对超过规定的加以处罚。例如东汉明帝时, 桑民极阳侯就因为坟墓超过制度被判处毙刑
截去头发的刑罚 , 削去爵位 。正因为法律上有这样处罚的规定, 王莽对于恭王母( 即傅太太后) 和丁姬( 即丁太后 ),
就借口她们陪葬在渭陵的坟墓和元帝陵同样高度, 作为重大罪状之一 。也有外戚在这个问题上自己表示克制的。例如马太后( 明帝之后) 的母亲蔺夫人, 起坟微高,
马太后就向其娘家提出, 由她的哥哥马廖等人立刻加以减削
汉代坟墓的等级不仅表现在高低大小上,
更表现在形制上。汉代坟墓以方形为贵。除了汉高祖和吕后的陵墓作长方形以外, 大多数皇陵、后陵都作正方形。汉代对于宠爱大臣有赏赐葬具和墓地的办法,
更有赏赐墓地陪葬于皇帝陵园之旁的, 叫做“陪陵” 。对于有特殊功勋的大臣, 还有对陪葬坟墓准许造成特殊式样的。例如陪葬在武帝茂陵的霍去病墓造得像祁连山,
卫青墓造得像庐山。
魏晋和南朝,许多帝王常常不起坟墓,
当然不可能讲究坟墓外观的等级制度。北魏虽然恢复了陵寝制度, 却保留了鲜卑原有的族葬的风俗, 对于坟墓的外观没有作出等级的规定。到唐代,
随着陵寝制度的恢复和扩展, 坟墓外观的等级重新被重视。
从昭陵陪葬墓来看, 数量上文武大臣还比皇族为多,
皇族坟墓除三个嫡出公主:新城公主、长乐公主、城阳公主规格较高以外, 其他庶出的皇子、公主和妃子的墓葬形制,
都没有超过文武大臣的等级。文武大臣中以魏征、李靖、李勋 徐愚功 三墓的规模尤为宏大 。说明唐代政府和汉代一样,
把坟墓的等级制度用作维护中央集权政治体制的一种手段, 这和北魏北邝山区的陪葬墓以鲜卑族为主体的制度显然不同。
唐代对于坟墓的形制,
和汉代一样以方为贵。唐代陵墓除了葬在山腰里形迹不显的以外, 在平地上起建陵台的都作正方形。从陪葬墓来看, 正方形的要比圆锥形的级别要高,在方形之中,
双层台阶式的又比单层台阶式的级别要高。在唐高宗、武则天乾陵的陪葬墓中, “ 号墓为陵” 和“不称陵” 的形制有显著区别。例如鼓德太子墓和永泰公主墓都“号墓为陵”
, 除了陵园范围较大、石刻较多以外, 坟墓都是双层台阶式的方形土台, 而章怀太子墓“不称陵” , 除了陵园较小、石刻较少以外,
坟墓是单层台阶式的方形土台。
在昭陵的陪葬墓中,
方形覆斗式的坟墓级别要比圆锥形的高。例如长乐公主墓、城阳公主和附马薛权合葬墓以及另一不知名墓, 前后都有四个土网, 四周有围墙, 坟墓都作正方形覆斗式,
高达十五米到二十米。另有赵王福墓、清河公主墓和兰陵公主墓都没有土阂和围墙, 坟墓都作圆锥形, 高仅七米到十三米。从这一对比,
可知正方形坟墓比圆锥形坟墓的级别要高得多, 只限于皇族的嫡系亲属使用。昭陵大多数陪葬墓都是圆锥形的, 包括许多著名的重要大臣在内,
其等级差别就在于高度和宽度的尺寸。昭陵陪葬墓中形制特殊的,只有李靖造得像阴山和积石山,
李勋墓造得像阴山、铁山和乌德摸山。这是仿效汉代霍去病、卫青的墓葬形制。
唐代以多层台阶式方形土台为贵的制度,
为北宋所沿用。北宋皇陵按规定是三层台阶式的方形陵台, 后陵是二层台阶式的方形陵台。到明孝陵改方形陵台为圆形,
从此方形和圆形之间的等级差别才取消。
唐宋以后, 坟墓的高度也有等级的规定。按规定, 陪葬的大臣一品官, 坟高三丈以上,四丈以下
。如果有特殊功勋而经特许的, 就不在此限。例如李勋墓高达二十米, 近乎唐尺七丈。至于皇室亲属也不在此限, 例如长乐公主墓和城阳公主墓高十五米,
合唐尺五丈。
唐代规定一品官“陪葬” 的可以坟高四丈, 这是特殊待遇。在通常情况下, 一品官的坟只能高一丈八尺。二品以下, 每低一品减低二尺,
六品以下为高八尺。开元二十九年( 公元七四一年) 下令减少各品入葬明器件数和降低坟墓规格, 一品官的坟从一丈八尺减为一丈六尺, 二品以下依次削减二尺,
六品以下从八尺减为七尺, 庶人坟高四尺 。这一减低坟墓高度的法令, 实际上没有执行。宋代依然规定一品为一丈八尺 。明清两代基本上沿用唐宋的规定。
具体参照杨宽老师的书全称《中国古代陵寝制度史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