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否支持职业打假人?

我们应该支持职业打假人,这是为国、为民、为 社会 作的一种贡献,是为广大消费者维权的一种方式,是打击制假售假不法商贩的有力方式。目前市场出现各式各样伪劣假冒产品,给广大消费者带来的经济损失让广大消费者苦不堪言,诸如假冒伪劣食品,让消费者的身体 健康 毫无保障;假冒伪劣家电,安全隐患实在令人担心;假冒伪劣的鞋帽服饰,以次充好,质量豪无保障,受害的都是广大消费者;所以我们应该鼓励全民支持职业打假人,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再受侵害,尽自己的微薄之力!

难道打假有错吗?怎么不支持?难道要让假货横行天下?难道让假货祸害百姓?危害人民与孩子的 健康 吗?难道让不良商家生产假货暴利剥削人民吗?自古以来对于假货。特别是假药的谋财害命深恶痛绝。所以天下之人都会支持打假。但不支持借以打假名义来达到个人暴利的行为。支持正义真正打假进行底。让假货旡处可遁!

如果有关部门能够尽职尽责的打击制假贩假,杜绝假冒伪劣泛滥,那么还会有职业打假人的生存空间吗?不论职业打假人的目的是什么,但是客观上起到了遏制假冒伪劣的效果,符合绝大多数消费者的利益,应该支持并依法规范。实话实说,就现在市场上假冒伪劣的现实状态,单凭政府有关专职部门那几个人是远远不够用的。如果说政府有关部门是打假正规军,那么职业打假人就是打假游击队,是对正规军的支援和补充,实际效果符合打击遏制假冒伪劣,保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的。

只要是理性的消费者,都会支持职业打假,

只要是法制国家,也应该会支持职业打假,

因为不论是消费者打假,还是职业打假,打的都是“真正的假货”,而不是真货。

反对职业打假,某种意义上是对假货的纵容,是对真货的不公。

央视春晚节目《打假》,也是赞扬了那个职业打假人,让消费者权益得到保护的人。

我个人坚决支持。

无论出于什么目的,只要结果达到了,那就是为老百姓做了好事。

不知道有关部门怎么想的,记得前面出台了一个新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购物不适用消法所规定的假一陪十(意思大概就是这么个意思,具体字眼记不清了。)

这个规定的出台,明显就是针对职业打假人和懂得真货而故意购买假货的消费者。这个结果是怎么样的呢?肯定是懂行的买回去因为就是出于索赔的目的而无法获得赔偿。不懂行的拿回去不知道买的是假货,即使知道了对于小件来说也不值得去索赔。那么商家和造假售假的付出的代价极小,跟造假售假所获得的利润相比,偶尔赔一两个,只不过是九牛一毛。

我们都对假货深恶痛绝,都希望花同样的钱买到更好的产品。但是假货为什么屡禁不止呢?

关键就是违法成本太低所造成的。

逮着就毙肯定是气话,自然也不可能也行不通。那么如果大力支持职业打假人,进而带动全民参与打假,是不是就能从根本上杜绝呢?

如果可以,支持职业打假人或者每一位消费者无论是不是买来自己使用的,只要是假货,无论买多少都按照假一赔十的规则去操作,那么市场上很快就没有假货了。

有人抬杠,说前些年也有这个规定,但是假货依然横行,你怎么解释呢?

其实很简单,主要是普通老百姓对于鉴定产品的真假有很大的困难,没有专业知识。

职业打假的则不同。

比如说支持允许质检和工商部门职工以个人名义购买假货,赔钱属于个人收益,然后该怎么处罚由相关部门就怎么处罚,这是不是很厉害呀!这些人天天在市场检查流通领域,又对于识别假货经过培训的,工作之余还有个人收入,岂不是一举两得。

有人说如果这帮同志利用职务之便指鹿为马硬说是假货,怎么办?

好办,只要所有进货的有正规票据,卖东西的又不是造假者,提供了票据和进货渠道,其他的事自然有相关部门去调查处理,跟我一个小经销商没什么关系。大不了我只是配合你们工作而已。

今天粗看了新的《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大家争议的核心是第二十二条!具体内容如下“第二十二条 对投诉人、举报人不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制止违法行为为目的,滥用权利,反复、大量、恶意地提出投诉举报,滋扰市场监管部门正常工作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从严把握其投诉举报的受理标准。”

个人感觉这条有几个问题:

一、什么叫从严把握投诉举报的受理标准?这个标准“标准”是什么?是不是成文的标准?是不是公开的标准,为什么标准可以“从严”?先不谈什么“职业打假人”,先得把这个话说清楚!否则就是给了市场管理部门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增加选择性执法空间!

二、“滥用权力的标准是什么?什么样的情况属于滥用?什么叫恶意投诉举报?对于违规者的举报投诉还要心怀感恩?什么叫反复?什么叫大量?2次还是100次?投诉举报违规者为何不能反复?

三、受理部门如何事知道投诉者的目的?靠猜吗?

短短的一段话,就有这么多含糊其辞的东西,没有什么客观的认定标准,最后的结果必然会给了行政部门的权力寻租提供了法律依据,恐怕到时候被投诉的商家如果是要保护的对象,就坚决不受理,若是不听话的对象,就行打击之能事!

所以我的建议是,再加上一句话,所有不受理的举报投诉,必须在规定的网站上公示不受理的原因,接受媒体和群众监督,让大家理解各种原因,而不是在闷罐子里面摇!

我支持职业打假人,假货没有人管,不管职业打假人出于什么目的,他们打假了,也算为人民做了善事,把卖假,造假的人罚个倾家荡产,以后就没有人敢售假,造假了。

我也支持,为百姓除害!

很多年前,以王某为代表的一批“职业打假人”以靠职业打假作为工作专业出现在人们的视野。

但对于这个“职业打假人”群体的争议就一直褒贬不一。随着最高人民法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的意见,以及被公开诟病为“职业索偿人”,职业打假人这一群体正经历着政策的转变。

2014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7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在对一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的答复意见中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对“职业打假”行为采取分类对待、逐步遏制的态度。根据《答复意见》的表述,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此后,关于职业打假人的政策风向标就发生了转变。职业打假人被判败诉的案件时见报端。

随着职业打假人因为职业打假而起诉发生的败诉案件越发增多, 职业打假人的身份也就越来越受到 社会 各界人士的质疑。

鉴于职业打假这些案件的容易败诉结果,一些职业打假人在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隐匿自己的身份及暂时隐退的念头。

国家的法制在逐步完善及健全,也正是考验我们每个公民依法享有及行使公民合法权益的时候。但如果借打假之名恶意打假,以违法为代价去换取个人利益,那么其行为就涉嫌违法犯罪,应当受到法律惩治。

只有守住道德底线不被利益的驱使而丢失。只有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合理合规的提出正当的意见及诉求才是每个公民应该走的阳光正道。

职业打假的应该是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事,但打假不力。因而民间出现了“专业打假”者,也称之为“职业打假”。造假者的目的是坑害消费者来赚钱,打假者揪出假冒产品赚取赔偿,但同时曝光了假劣产品,让其他消费者少上当,这样应该是好事,所以需要支持而不是压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