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法律客观:
平等就业权,指劳动者平等地位获得就业机会的权利,即在就业机会的获得方面,劳动者不因性别、年龄、种族等人的自然差别而受歧视,就业机会面前一律平等。劳动法解读: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如何理解""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根据《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1994/9/5)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本条中的""平等的就业权利""是指劳动者的就业地位、就业机会和就业条件平等。本条中的""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具体规定在劳动部颁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劳安字〔1990〕2号)中。"根据《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1994/9/5)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本条中的""平等的就业权利""是指劳动者的就业地位、就业机会和就业条件平等。本条中的""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具体规定在劳动部颁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劳安字〔1990〕2号)中。"本条中的""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具体规定在劳动部颁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劳安字〔1990〕2号)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