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人体的器官的属性论述法律关系客体中的“物”的特性。
答案:(1) 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它可以是天然物,也可以是生产物;可以是活动物,也可以是不活动物。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物,与物理意义上的物既有联系,又有不同,它不仅具有物理属性,而且应具有法律属性。物理意义上的物要成法律关系客体,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应得到法律认可。第二,应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不可认识和控制的物,如地球以外的天体,不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第三,能够给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具有经济价值。第四,须具有独立性。不可分离物,如道路上的沥青、桥梁的构造物、房屋的门窗,一般不能脱离主物,故不能单独作为法律关系客体存在。至于哪些物可以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或可以作为哪些法律关系的客体,应有法律予以具体规定。在我国,大部分天然物和生产物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但有这几种物不得进入国内商品流通领域,成为私人法律关系的客体:1) 人类公***之物或国家专有之物,如海洋、山川、水流、空气;2) 文物;3) 军事设施、武器,如枪支、弹药等;4) 危害人类之物,如毒品、假药、淫秽书籍等。
(2) 活人的(整个)身体不得视为法律上之物,不能作为物权、债权和继承权的客体,禁止任何人包括本人将整个身体作为“物”参与有偿的经济活动,不得转让或买卖,诸如贩卖或拐卖人口、买卖婚姻等行为,都是法律所禁止的违法或者犯罪行为,应受法律的制裁。在奴隶社会,奴隶主视奴隶为物的法律关系,已经为现代社会所摒弃。关于人身(体)部分,如血液、器官、皮肤等的法律性质,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它既属于人身,还属于法律上的“物”,不能一概而论,应从三方面分析:当人身之部分尚未脱离人的整体时,即属于人身本身;当人体之部分自然地从身体中分离,已成为与身体相脱离的外界之物时,亦可视为法律上之“物”;当该部分已植入他人身体时,即为他人人身的组成部分。例如,有女孩为自己受人损害的处女膜索赔20万,事实上,这种主张不符合法律关系客体的一般理论,处女膜属于人体的器官,当其依附于人体时,不能成为买卖法律关系的客体,其索赔缺少法理上的依据。那么这样的损害如何才能有效的获得救济,应该诉诸于完善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