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招标与终止招标

法律主观:

关于招标人终止招标要求如下:

1.开标前终止招标的,退还购买文件费和有关人员的差旅费以及部分编制投标文件费;

2.开标至发出中标通知书间终止招标的,额外退还投标保证金和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3.发出中标通知书或签订合同后终止招标的,赔偿由此给中标人造成的所有损失。

法律客观: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