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收代付水电费税务规定

法律分析: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按公告可知,不论水务部门开具的发票抬头是物业公司还是房产公司,只要物业公司有向服务接受方收取以及对外支付水费的行为,就应当作销售行为处理。收取金额与支付金额之间产生余额的,将余额作为销售额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缴增值税,不会因为税率差问题,影响公司的税收负担。没有产生余额的,即销售额为零,也不影响公司的税收负担。公告的出台有利于规范物业公司代收代付水费的税务处理,也解决了因税率差造成的加重企业税负的问题。但实务中有些地方还是需要会计人员谨慎处理的,通常收取业主水费的时间滞后于对外支付的时间,时间差造成本月收取的水费比支付的少,下月或以后月份收取的水费比支付的多,这样会出现实际没有差额代收代付水费,但某月份或某年度财务数据上显示代收比支付多的现象。相关会计人员必须建立好台账,清晰记录每一笔代收代付水费的业务,便于查证,避免出现税收上的争议,影响企业的纳税信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