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司法厅的职能配置
根据《中***中央 国务院关于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5号) 和省委、省政府决定,设置辽宁省司法厅,正厅级建制。辽宁省司法厅是主管司法行政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划入的职能
指导和管理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二)增加的职能
组织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三)转变的职能
1.将律师资格考试的具体工作和律师的专业培训、奖惩及律师宣传等职能,交给省律师协会。
2.将公证员资格考试的具体工作和公证员专业培训、奖惩及公证宣传等职能,交给省公证员协会。 (一)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全省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省监狱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刑罚执行、改造罪犯工作。 (三)负责全省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劳动教养的执行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 (四)制定全省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区、各行业的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 (五)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律师、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监督管理全省法律援助工作。 (七)指导监督全省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八)指导监督全省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 (九)组织实施全省国家司法考试的考务工作。 (十)主管全省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十一)受省人大和省政府委托,参与有关法规的起草、修改、咨询工作和司法行政系统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行政复议、应诉工作。 (十二)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工作。 (十三)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各市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