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笔录的法律法规
法律分析:笔录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证据,办案人员对笔录这一证据进行提取时,往往偏重对笔录的实体审查,即着重审查笔录的内容是否真实,轻视甚至忽视对收集证据的方法和手段等程序性内容的审查。审查、提取证据应全面进行,做到两者并重,否则,存在程序性问题即便是真实的证据也会成为辩护律师在庭审时“发难”的借口,从而给出庭公诉带来难堪,影响出庭公诉的效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