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烟草专卖法规定下列哪些场所禁止播放刊登
禁止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播放、刊登烟草制品广告。
烟草专卖法规定的禁止发布烟草制品广告范围如下:
1、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2、烟草广告中不得出现:①吸烟形象;②未成年人形象;③鼓励、怂恿吸烟的;④表示吸烟有利于人体健康、解除疲劳、缓解精神紧张的;⑤其他违反国家广告管理规定的。
3、凡是利用烟草经营者名称、烟草制品商标为活动冠名、冠杯的,不得通过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期刊发布带有冠名、冠杯内容的赛事、演出等广告。
4、烟草经营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期刊发布公益广告及社会类、公***类广告时,不得出现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满。出现的企业名称与烟草商标名称相同时,不得以特殊设计的办法突出企业名称。
5.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极烟有害健康”的忠告语。
对于新包装标识,消费者和工业企业都要有适应过程,2015版《规定》对此也有考虑。比如,盒包装警语区在原来“位于其所在面下部”的基础上,新加入“或右侧”,条包装则增加了“或下部”,这些修改都是为了适应目前异型卷烟包装的新需求,减少对原有商标摆放的影响。
目前,各工业企业正根据相关文件精神,抓紧研究产品各规格新的包装设计。需要特别说明,《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是指从这天起不能再生产、进口不符合新规的卷烟产品,并非指销售环节,留出较为充足的结合过渡时间,也有利于各工业企业主动适应,做好库存消化相关准备工作。
包装是消费者对产品的第一印象,把好卷烟包装标识这一关口,是我国践行控烟履约职责的重要抓手。有责任、有态度、有规划、有行动,《规定》的出台是国家、行业烟草控制做“减法”的一个缩影。未来,行业将持续关注卷烟包装标识规范,做好相关管理和执行工作。
《中华人民***和国烟草专卖法》是为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和国烟草专卖法》由中华人民***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1991年6月29日通过,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最新修正是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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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十八条禁止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播放、刊登烟草制品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