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教师年带薪休假的规定是什么
《?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在千千万万人的期盼中,经由中国国务院12月7日举行的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正式向社会发布了,该条例将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同时,条例还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是世界各国劳动制度的普遍做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自是和国际接轨的新举措,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高度关注民生的重要举措。它的出台肯定会受到各类职工尤其是非公制职工的欢迎。细看《条例》,发现它与教师无关。相关规定是: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提此,并不是要说《条例》对教师不公,或者说《条例》歧视教师,而是要说此前教师享受到了太多的年休假,但我们只是一味地强调教师的辛苦,而忽视了长达两个多月的寒暑假可能对其它行业带来的负面东西。新的《条例》相关规定,缩短了教育与其它行业在休假上的差距,也算是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吧。作为教师,我们应该理解和支持。 但有一点需要说的是,寒暑假是教师依法享受的,它和年假应该是属于同一性质的。我们的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就不能轻易侵占它。确因工作需要占用教师寒暑假的,自也应和《条例》规定的一样,需经教师本人同意,并应当按照该教师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报酬。对教师寒暑假,我们也应该和《条例》一样,有相应的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