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不同意改名字怎么办

可以向派出所提出再次申请。但是公民姓名的适用应当符合公序良俗,不得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姓名,有关登记机关有权拒绝。公民依法享有更名权,但需要充分的理由,因为改名后会涉及到自己的银行卡、社保、医保以及产权证等等一系列问题,若处理不好,也会产生许多麻烦。若一味拒绝为公民更改姓名,公民因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打起官司时,若公安机关不能举出公民更改姓名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公安机关就可能承担败诉的后果。派出所户籍管理部门设置关卡,其实是不合理的,因为姓名更改权归属公民个人,不受侵害,拒绝办理,实属消极办公。

成年人改名要满足条件:

1.第一是本人要表达改名的意愿;

2.第二是理由要充分;

3.第三是本人要承诺改名后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责任均由自己承担。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居民身份证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居民身份证用汉字登记的内容,可以决定同时使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文字。

法律依据: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成年人有权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