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让合同中的对等法律关系和不对等法律关系条款有哪些?

如果是土地出让合同的话。

一、对等法律关系是指土地出让合同的契约性;

1、土地出让合同是基于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而签订的。合同的一大特征就是在平等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以相互支付一定对价为条件自愿订立合同,亦即契约自由原则。

2、在不违背有关房地产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土地出让合同主体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

3、土地出让合同除国家意志优越于民事主体意志之外,出让方与受让方的权利义务内容具有一定对等性,即出让合同签订以后,双方当事人应受到法律同等的保护,享受平等的权利并对等地履行义务,任何一方违约,都应依法进行赔偿。

4、在法律适用方面,土地出让合同应遵守一些民事法律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和合同要件的规定。

二、不对等法律关系体现在土地管理部门享有一定的行政特权。?

1、从合同的签订来看,选择主体具有不对等性。在签订合同时,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出让方可以依法律或职权,根据需要通过直接磋商、招标或拍卖的方式选择适当的当事人。而土地使用者则缺乏选择权,只要确定想使用某一地块,只能与该地块所在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无权选择出让方。?

2、从合同的内容来看,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具有不对等性。

3、从合同的履行来看,双方的地位不对等。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以后,出让方—土地管理部门有权指挥和监督受让方履行合同;

4、从权利的救济途径来看,双方享有的权利不对等,土地出让合同的违约责任具有行政性和补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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