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书法院出完后,查封财产是否解除
调解书法院出完后,查封财产不解除,直到新的调解协议得到执行。
法院先前的查封,是依对方的申请或依职权作出的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因此,只要对方当事人不申请撤销财产保全的,查封不解除。
从执行工作实践看,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义务人由于种种原因未自觉履行,其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并非没有履行能力,而是故意拖延。事实上,债权人打官司的目的,就是为了尽快实现债权;为此申请财产促使,进而法院采取查封措施。
现在,只是双方又在法院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此时的债务人是否愿意真心履行新的协议是存疑的,这是在法官做工作的情况下,债权人才勉强同意债务人延期给付。因此,查封原则上不得解除,除非债权人撤销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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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法官,上次达成调解后,对方欠我们的租金已经到账,我今天来申请解除保全,麻烦法官了,非常感谢你。”近日,白云法院第二人民法庭成功审结一起财产保全案件,当事人达成调解后迅速履行支付款项义务,原告申请解除保全。
被告杨某某、王某某夫妇因从事外架搭拆工作需要,于2014年9月与原告贵阳白云区某建筑材料租赁站协商一致并签订《建筑物资租赁合同》,租用原告方建筑周转材料。2016年8月被告杨某某与原告就相关租赁等费用进行结算,确认杨某某欠付原告租金等费用***计40万元。
后杨某某向原告支付了20万元,尚欠20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后起诉至法院。经工作人员动员,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法院迅速查封被告杨某某、王某某的财产。
接到查封通知后,被告杨某某、王某某主动联系法庭工作人员,法庭组织双方当事人来庭调解。经法官从中协调,当事人调解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承诺3天内付款,原告也称若被告如期付款将第一时间申请解封。现被告按约付款,原告也依照承诺到法庭申请解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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