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伦理法律上的作用

工程活动是现代社会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它不但体现着人与自然的关系,而且必然深刻涉及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工程活动中内在地存在着许多深刻、重要的伦理问题。可是,在以往很长的时期中,工程界常常“忽视”了工程的伦理维度,造成了工程活动中的伦理“缺位”;另一方面,伦理学界也常常“忘记”了工程活动

也是伦理学研究的对象,造成了伦理学对工程的“遗忘”。为此,《伦理学研究》2006年第6期发表了一组学者文章,就工程伦理学的相关问题进行了专门探讨。其中,李伯聪在《关于工程伦理学的对象和范围的几个问题——三谈关于工程伦理学的若干问题》中指出,工程是一种独立的社会活动,这是工程伦理学存在的现实基础和学理前提

是随着科学技术对社会的影响力日益增大而出现的。科学技术力量的强大和高速度发展以及后果的不确定性,使我们置身于巨大的风险之中,是我们需要责任伦理的根本原因。工程活动的伦理责任是多层次的。从根本上说来,工程乃是一项集体的以至全社会的活动过程,这就要求伦理学建立在新的基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