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垄断行为包括: 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1. 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包括固定价格行为、限制产量行为、划分市场行为、联合抵制交易行为;纵向垄断协议包括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2.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高价和不当低价收买、掠夺性定价和不当贱价、差别性待遇、限定交易、不当拒绝交易、搭售或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滥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 3. 经营者集中

法律依据 《反垄断法》第三条,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中华人民***和国反垄断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第十三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5、联合抵制交易;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