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的特征有哪些?什么样的集资是非法集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这是最高审判机构对非法集资广义方面的定义。

非法集资的狭义概念是,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这个详细的概念是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这是银监会颁布的通知中规定的非法集资的狭义概念。

1、非法集资的行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

这里的有关部门主要是对集资行为有监管和审批职能的行政机构。在我国根据行政序列的安排,有权批准向社会公众集资或募资的机构主要有证监会、银监会等等监管机构。如果一家机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也就是没有取得相应的资质和牌照的,这样的机构对外进行集资和募资的行为,就会涉嫌非法集资。所以我们将集资行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定性为集资行为的非法性。

同时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主要包括两种情况,具体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行为。当一个行政部门依据职权并不具备审批或批准募集行为的职能时,这个机构如果批准的就属于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

另外一种情况是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批准权限而批准的机制行为。当一个审批机构具备一定的审批权限后,也只能在审批权限的范围内进行募集行为的审批,如果超越了批准权限来进行矿大募资行为的审批时,其募集行为也会被认定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

2、集资行为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还本付息。

这是非法集资行为的承诺性或者利诱性特征。集资行为人所承诺的形式可以是多样性,比如以货币形式的现金承诺,也包括以实物形式或者其他可以量化为货币现金等价物的形式来进行承诺。

集资行为人所承诺的内容主要包括出资人的本金和出资人另外可以享受到的高额投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