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非难啊。。。

非难就是责难谴责的意思。

下面资料由于你的理解。

责任

近代刑法,为防止司法的恣意,切实地保障人权,提出了责任主义的原则,即“无责任无刑罚”。责任主义下的责任,指的是主观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观责任是指仅在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与故意、过失时才能予以非难;个人责任,则是指只有对于行为人的个人行为才能予以非难。刑法主观主义和刑法客观主义都标榜自己是坚持责任主义原则的,但是,它们各自对责任本质、责任判断的理解存在很大的差异。

(1)责任本质

刑法客观主义主张应当根据现实的犯罪行为及其犯罪意思形成过程确定对犯罪人道义的、伦理的非难,责任的本质是“非难可能性”。

第一,责任非难的对象。刑法客观主义将客观行为以及其决意过程作为责任评价的对象,从而提出“(个别)行为责任论”、“意思责任论”的责任论中心命题。其基本思想是:行为者所实施的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是责任评价的对象,必须对各个具体的违法行为论以责任;同时由于犯罪行为系出于个人的自由选择才有意义,所以,责任非难应当指向行为实施当时的意思,既无故意,又无过失的行为不能进行责任非难。

第二,责任的根据。刑法客观主义坚持道义责任论,认为刑事责任的根据在于道义非难。道义责任论一方面以启蒙思想中的个人主义、平等原则为背景;另一方面,以“抽象刑法人”的存在为基础,认为任何个人均系有自由意志的独立、平等主体,其基于自己的自由意思而犯罪,应自负其责,所以对其进行非难,符合社会伦理的要求。

关于责任的本质,今天的刑法理论基本上是在刑法客观主义的立场上展开的。但是,传统的道义责任论的合理性不断受到质疑,它对责任的事实面过于重视,对于责任的规范评价层面的内容缺乏关注,认为责任与故意、过失之间是属种关系,故意、过失的总和就是责任的全部内涵,具备这些内容就一律应当予以责任的非难。事实上,故意、过失只是行为人的心理事实,对这种心理事实必须进行方法论的反思,这就是规范评价的内容。①在进行责任判断的当时,规范评价的重要性大于心理事实的评价,所以,现在规范责任论基本上成了通说。

规范责任论认为,法秩序是对于人们不实施违法行为而为适法行为的期待,违反法秩序的期待就应当受到责任评价。换言之,既然责任是对行为人的无价值判断,自然应当具有规范评价的意义,即在对行为人进行非难时,除了要求其有责任能力、故意、过失之外,对行为当时的若干附随情况也必须通盘加以考虑.在有的情况下,行为人有责任能力、故意、过失,但是,根据行为当时的特殊情况,法律不能期待他做出实施适法行为的决意,本着“法不强人所难”的精神,亦不能非难。在刑法客观主义抽象人观念上发展起来的这一理论今天已经被广为接受。

(2)责任能力

刑法客观主义因采用道义责任论,要求行为人具有理解能力、法规范的伦理意识,能够辨别是非、选择适法行为,以此为前提才谈得上对其进行归责。所以,责任能力是实施有责行为的能力,其内容必须包括辨别能力、意思决定能力、行为控制能力等内容。

(3)故意

刑法客观主义由于坚持道义责任论、自由意志论,所以要求行为人要同时有构成要件认识(犯罪事实认识)和行为的规范违反认识(违法性认识)。即犯罪人除认识犯罪之可能发生之外,还有希望、容认的态度,以及对自己的行为与法规范的不相容性有所体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