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的原则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第一、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的利益,我国《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以财产和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人身保险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
举个例子,您有一辆车卖给了老王,车是老王的了,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还是您自己,如果出了事故您就没有索赔的权利,因为您对这辆车已经没有了保险利益。
第二、最大诚信原则
诚信是交易实现的基础,而保险合同关系对当事人诚信的要求比一般民事活动更严格,要求“最大诚信”。最大诚信就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假、欺骗、隐瞒行为。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间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
这一原则主要是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顾客心理安全需求等问题。举例来说,保险是无形产品,永续服务是其特有的职能,消费者在不需要时购买需要时使用,如何能够保证可行?最大诚信原则就解决了这一问题。
第三、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性作用的原因。保险的赔付要遵循近因原则,如果不分原因全都赔付,必然导致赔付率激增,所有投保人的保费都将大幅提升。
比如老王走在路上,被一辆车碰擦,顿觉胸闷头晕,在抢救过程中因心肌梗塞不治身亡,那么,老王死亡的近因就是心肌梗塞,而不是汽车的碰擦,因为如果是健康的人,轻微的碰擦不会导致死亡。
第四、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包含两层含义:
一是只有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才承担损失补偿的责任;否则,即使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了保险事故,但被保险人没有遭受损失,就无权要求保险人赔偿。
二是被保险人可获得的补偿量,仅以其保险标的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即保险人的补偿恰好能使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之前的状态,而不能使被保险人获得多于或少于损失的补偿,尤其是不能让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得额外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