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是在为土地的流转明确权属保障什么权益

土地确权是指对土地的权属、用途、面积等进行明确和确认,以保障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土地确权,可以明确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为土地的流转提供明确的法律保障。同时,土地确权还可以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益和经济效益。

可以进行确权的4类土地:

1、农村的宅基地:这类土地是按照农村户口进行确权,以户为单位,原则是“一户一宅”,多出的部分不予登记确权;

2、农村的农用土地:农业用地在1987年曾经进行过分配登记,承包给农民;到了1998年进行了第二轮承包,为了保证政策的连续性,本次确权是在二轮承包的基础上,以户口为单位进行登记,并且保证新增人口的利益;

3、农村的建设用土地:农村的建设用地,确权到村集体,如果有单位或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可以确权;

4、农村的荒地:主要指农村尚未开发利用的荒地,应该确权到村集体名下。

不能确权的3类土地:

1、产权不明或存在纠纷的土地:这类土地产权不明,或存在经济纠纷,自然无法确权。待完成产权确认,或纠纷解决后,再进行确权;

2、农民私自开垦的土地:农村的荒地和未利用的土地,属于村集体承包所有,即便农民个人开垦后一直在使用,但村集体随时可以收回,所以不能确权到农民个人;

3、农村退耕还林的土地:农民的耕地按照国家规定退耕还林后,林地归林业部门管理,自然不能再参与农村土地的确权。但是,退耕还林后,国家给农民发放“林权证”,并给予一定补偿。

综上所述,建议加强土地确权工作,完善土地权属制度,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推动农村现代化和城乡一体化的发展。同时,应加强对土地确权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土地确权工作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