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刑事司法过程中发现的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建议行政执法机关处理的办案工作机制。
第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监察机关、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互相配合,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监察机关、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信息***享、案情通报和案件移送机制,及时研究衔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二章案件移送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发现本机关查处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统一负责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统一负责受理。
第六条政府法制部门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开展执法监督时发现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督促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
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提交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并附有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二)涉案物品清单;
(三)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
(四)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缺少前款相关材料,公安机关通知补充移送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补充完毕,但因检验或者鉴定需要较长时间的除外。
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同时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人民检察院。
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时,发现违法行为明显涉嫌犯罪的,或者犯罪嫌疑人有可能逃匿、销毁证据、转移或者隐匿涉案财物的,应当立即口头通报公安机关,并可以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派人进行调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
行政执法机关口头通报案件线索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补送通报函及相关材料。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通报的案件线索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受理。第九条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案件移送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审查,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因缺少必要的检验或者鉴定导致审查困难的,公安机关的审查期限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计算。
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并退回案件材料。
第十条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但因检验或者鉴定需要较长时间的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应当接收,在侦查中发现行政执法机关没有将涉案物品或者有关证据移送的,可以要求其移送。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应当妥善保存已经获得的相关证据。对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存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录像、拍照等必要措施留取证据。
行政执法机关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依法委托法定机构检验、鉴定;在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出具后,依法对上述物品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移送公安机关。危险性、放射性和船舶等大宗物品可以由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协商保管。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立案后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鉴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予以协助。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不立案或者立案后又撤销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案件退回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处理,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第十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后又撤销案件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不立案或者撤销案件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提请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行政执法机关也可以不提请公安机关复议,直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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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的材料要求和标准,规范公安机关接受案件程序,解决有案不接、有案不立等问题;明确规定审查发现案件移送材料不全的,可以商请补充调查,以便充分发挥行政执法机关的调查优势,提高立案审查效率;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及时向行政执法机关、人民检察院通报工作意见建议,进一步畅通工作机制,促进部门间协作配合。同时,公安部会同市场监管、食药监、生态环境、知识产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进一步健全完善执法重点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推动地方公安机关会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解决涉案物品保管、检验鉴定等制约、困扰衔接工作有效开展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