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咨询一个关于婚姻方面的法律问题。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 “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你可以主张孩子的抚养权、对夫妻***同财产多分或者全占,另可以要求女方赔偿损失。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 “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你可以主张孩子的抚养权、对夫妻***同财产多分或者全占,另可以要求女方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