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押运证在哪里办
延安市新区市公安局519办公室。
扩展资料:
延安市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的办理材料
1、《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行政许可审批表》
2、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
3、《拟任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表》
4、拟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历、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投资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5、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效证明文件
6、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提供安全技术防范报警监控运营服务的,应有监控平台照片)、交通工具等材料并附彩色照片
7、公司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延安市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办理的法律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九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对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规划、布局要求,具备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以上;
(三)有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
(四)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无需再次提交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