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权人举报有人擅自进入他矿区内非法采矿,究竟该矿产执法部门还是公安机处理(矿法、刑法)谁管?
我理解你的问题是:对于擅自进入他人所有采矿权的矿区采矿的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还是刑事处罚?
回答如下:
应当处以行政处罚;同时,如果盗采数额达到刑法量刑标准的,还应当处以刑事处罚,如果情节轻微,应当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由矿业主管部门进行,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由公安决定,达到刑事犯罪标准的,应向公安报案后,由检察院提起公诉,由法院判决。
依据:1996年《矿产资源法》第39条、41条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盗窃、抢夺矿山企业和勘查单位的矿产品和其他财物的,破坏采矿、勘查设施的,扰乱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分别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