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满后再犯罪的是否构成累犯?

一、 缓刑 期满后再犯罪的是否构成 累犯 ? 据法律规定, 刑法 中的 一般累犯 是指被判处 有期徒刑 以上 刑罚 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因此缓刑期满后五年内再犯罪的不构成累犯;被 假释 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五年内再犯罪的构成累犯 。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 过失犯罪 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二、拓展知识 缓刑期满后,发现 犯罪嫌疑人 在缓刑期间重新犯罪的,应对其缓刑期间的犯罪,单独 立案侦查 ,追究其刑事责任。 缓刑考验期 结束后,已经宣告不执行刑罚的,不再进行并罚,没有宣告不执行刑罚的,则要进行并罚。 法律链接: 《刑法》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 死刑 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 管制 最高不能超过三年, 拘役 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缓刑本身就是对特殊最烦的一种特殊的照顾,当然这种找古存在着考察期。对于在考察期内又犯新罪的罪犯,法律规定是要从严处置的。缓刑的机会是来之不易的,既然能够争取到这样的一个机会,就千万不要在让自己犯新的错误,以后就不可能争取到这样的机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