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基本方式
法律分析:如何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以促进社会的稳定,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首先是加强平等性。平等性的提高能更好的促进社会矛盾的减少,使以劳动者为代表的弱势群体获得更公平的态度。全面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维护弱势群体基本权益。同时促进劳动者法律保护的强化是加强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必行之路和坚决结果,同时也是加强对以劳动者为代表的弱势群体的保护的基础前提条件,没有对劳动者的平等公正待遇的加强就没有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的优化。减少不公平待遇的现象的任务任重道远,社会的不平等性强有力的约束着法律法规的实施。因此,为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首先要做的必然是减少不应有的权利,实践过程中要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多样化的各个领域内开展平等化待遇。
其次,宪法应准确确定对弱势群体保护的基础性要求,同时基本性法律要强调规划出弱势群体的整体范围、以及适合所有弱势群体的一般基础性制度条例。不过因为不相同的弱势群体产生的原因不相同,所以要求法律保护的规模和区域以及保护方法也不相同,因此要规定出单独化条例进行全面的保护。相关条例的创立,能促进现实实施性保护和程序性保护并行前驱。假如没有现实性规定制度,就去促成法律上的盲点,使程序性保护欠缺现实性实体法律根据。但是如果仅仅存在现实性实体规定体制而丢失程序保障,弱势群体的现实体制权利保护又无法产生任何作用,所有法律的提出确立与实践活动的价值无法全面体现。
再次,立法机关要坚持法律的制定的全面有效性,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要根据法律法规切合实际的完成机关本身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职能义务。司法机关在进行司法工作过程中务必保证程序的公正合理化,从而能在最终结果里取得有效的结果用作测评基准。换句话说,不单要拥有淡定的公正性,更要有判定的实践性。光有好的策划而不实施,等同于策划的失败。因此如果优秀的法律体制无法切合实际的实践运用,或者合理化的评定,那这个体制的提出并无意义,甚至可能由于实施过程中的半途而废,将带来严重的不可估计的后果。一方面弱势群体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甚至可能弱化。也会对政府机关的权威产生严重的影响,影响人民群众对政府机关的信心,在多角度方面,各国家间针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采取的行为方式不同。在我国,弱势群体的数量庞大,可规划性的对应组织却与群体数量成反比,其中各组织团体有消费者协会、妇女联合会、老年人协会、残疾人联合会、工会等等,这些团体协会应当提高自身的积极优势作用,依据法律保卫弱势群体的权益。
最后,监督是保障利益的重要手段。因此,要强化对各法律条文和政府机关的监督力度。否则,即使出台更多的优秀法律法规,更确切的实施,也无法有效的提高成果。在完善法律法规的同时,也要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管制度,确保法律法规能够落实到正确地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宪法》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