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权力”是什么?

行政权

行政权,是依照法律规定,组织和管理国内行政、外交等各方面行政事务的权力。是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之一。

立法权

立法权就是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权力,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权力;第二类中制定和修改普通法律的权力。一方面,立法机关自己制定法律,另一方面,立法机关授权行政机关制定法规、条例、决议和命令等,它们都具有法律规范的性质。在资本主义国家,作为立法机关的议会还享有提出法案的权力。这里的法是指狭义的法,不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我国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才有立法权,也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才是国家立法机关。

司法权

司法权是一种判断权,

“……是法官依照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就案件当事人提出的事实问题主张和法律问题主张在是非、曲直、正误、真假等方面所具有的多种可能性之间进行的辨别、选择与断定。”

司法权的功能包括基本功能和辅助功能,基本功能是指司法权直接满足一定的主要目标所具有的功能,即排除法律运行中的障碍,以维护法律的价值。辅助功能是指为了实现司法权的基本功能所需要的功能,即解决权利冲突与纠纷,实现权利的制度性配置

在国家权力体系中,人们赋予了司法权通过解决纠纷以维护法律价值体系这一独特的功能,正是因为人们赋予了司法权这种功能,司法权才能成为终局性的权力。

法官是司法权的主体。

司法独立应该包括法院独立和法官独立两方面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不可分割的含义。过去,我们对法院独立形成了较为充分的认识,但对于法官独立则缺乏足够的认识,这就导致了我们对司法独立原则的认识不全面、不充分。联合国有关组织和一些非政府的国际组织在其制定的司法独立国际标准中,往往是把法官独立作为司法独立的核心内容来加以理解的。

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如何认识、理解司法独立的国际标准,反思我们已有的理论认知,已经成为司法权理论研究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二是使我们对法官的地位与作用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在一个法治社会,法官享有崇高的社会地位,这是与法官职业活动的特殊性质所决定的。法治社会强调法律至上,从一定意义上看,就是尊奉法律所表达的社会主流价值观念至上,这不仅仅是一个社会得以维系和发展的基本前提,更是尊重公民权利,更是维护社会自治——民主法治社会基石的必然要求

司法权: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开展依其法定职权和一定程序,由审判的形式将相关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化活动而享有的权力。它从广义上看是包括检察院在内的,但目前通说认为,人们提到的“司法权”多指狭义司法权,即虽包括检察权在内、但却明显偏重于审判权,或仅仅指审判权(即以法院为相应机关)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