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是判决还是裁定

如果是刑事案件,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使用的是裁定;

如果是民事、行政案件,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使用的是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句话只能二审、再审中出现,一审中绝对不会出现的。因为其中的“判”指的是判决,只有法院才可以作出判决,有了“原判”才能“维持”。驳回上诉是法院一审裁定或判决作出后在生效前的上诉期内,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二审法院就一审裁定或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裁定或原判决而作出驳回上诉。

《民事诉讼法》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向原审人民法院或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查证原告(再审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再审的事由,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两百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会依法裁定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若被告一审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二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也可以采取问讯式审理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