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七百九十三条的释法
这是关于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后的“折价补偿”条款。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情形下,承包人最主要的权利就是要求发包人结算并给付工程价款。这里的结算工程价款包括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实际上,承包人主张折价补偿,应当在工程质量合格的基础上,参照实际履行合同进行补偿(在实际履行合同无法判断的情况下,则应当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约定进行折价补偿)。需要说明的是,“参照合同约定”不等于“按照合同约定”。对“参照合同约定”应进行限制性的理解,即仅限于合同中对计价标准的约定。而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以及工程款扣减事由以及质保金的扣留及返还等事项。《民法典》本条规定,有助于避免实务中常见的将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扩张解释为可以直接依据合同约定主张工期损失、逾期付款等违约责任的误解。
实践中,由于合同无效,当事人无法直接依据合同约定主张工期损失、逾期付款等违约责任,存在极大可能无法弥补损失的风险。
关于建设工程的法律规定的看法是什么?
(1)从体系上看,本条应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的特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之处在于,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就是承包人将劳务及建筑材料物化到建设工程的过程。基于这一特殊性,合同无效,发包人取得的财产形式上是承包人建设的工程,实际上是承包人对工程建设投入的劳务及建筑材料。最终的结果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名义上应适用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应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实际上类似于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适用折价补偿的原则。
(2)建设工程中的验收程序种类较多,大致可分为检验分批验收、分项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专项工程验收、交工验收、竣工验收等。从流程上看,竣工验收是最后一道验收程序,标志着整个工程完成全部施工任务、可以交付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