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的法律地位依据是什么?
目前印章的法律地位及其管理
公章主要是指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的符信。由于是符信,符合中国人的传统观念,导致用法律予以确认。比如:《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同诉讼人”……
可以看出,我国的法律确立了公章代表公司、单位。公章的效力可以脱离法定代表人而独立存在,独立发生效力。公章管理应该说有一套严格的规范。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刻公章还要在公安局备案,使公章的合法性、唯一性得到确立。公章丢失要登报挂失,重新刻制,重新备案。公章的备案制度应该说是比较完善的。
公章法律规定弊端多解决要及早
公章出现的问题主要来自于内部,主要是来自于公司、单位内部的公章管理,也就是法定代表人如何控制公司、单位的公章。由于法律确立了公章代表公司、单位,公章的效力可以脱离法定代表人而独立存在,独立发生效力,因而唯一的办法就是法定代表人天天揣着“印把子”。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所有的盖印都是法定代表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但法定代表人揣着“印把子”非常不现实,特别是较大的公司、单位,管理层次较多的机构。
笔者认为公章效力的问题,应当重新修正相关法律,降低公章的传统地位,充分体现法定代表人的权力地位。只有公章而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任何文书,在没有追认的情况下应属无效。
欧美港澳等国家和地区更加重视签字。因为签字更加具有唯一性,更能体现真实意思的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