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的经济原则有哪些,如何理解?
资产评估的经济原则有哪些,如何理解?
资产评估应遵循的原则:
(一)贡献原则
贡献原则是指某一资产或资产的某一构成部分的价值,取决于它对其它相关的资产或资产整体的价值贡献,或者根据当缺少它时对整体价值下降的影响程度来衡量确定。贡献原则要求在评估一项由多个资产构成的整体资产的价值时,必须综合考虑该项资产在整体资产构成中的重要性,而不是孤立地确定该项资产的价值。
(二)替代原则
替代原则是指当同时存在几种效能相同的资产时,最低价格的资产需求最大。
(三)预期原则
预期原则是指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资产的价值可以不按照过去的生产成本或销售价格决定,而是基于对未来收益的期望值决定。应当说明的是,被评估资产的价值,客观存在的是一个量,而人们对它的评估又是一个量。资产评估就是要通过对资产的全面认识和判断,来反映其客观价值。但是,一般来说,要使评估值与资产客观价值完全一致,那是很难的,资产评估者的目标或任务应是努力缩小这个差距。
资产评估即资产价值形态的评估。是指专门的机构或专门评估人员,遵循法定或公允的标准和程式,运用科学的方法,以货币作为计算权益的统一尺度,对在一定时点上的资产进行评定估算的行为。
资产评估就是对资产重新估价的过程,是一种动态性、市场化活动,具有不确定性的特点,其评定价格也是一种模拟价格。因此,资产评估需要规范进行。
资产评估应遵循的规则:
1、资产评估工作必须由专门机构和有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
2、资产评估必须有法律依据和依照有关法规、政策进行;
3、资产评估必须遵循适用的原则;
4、资产评估必须符合规定的评估程式和标准;
5、资产评估必须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和统一的货币单位计价。
如何理解资产评估中的替代原则替代原则是商品交换的普遍规律,即价格最低的同质商品对其他同质商品具有替代性。按这个原理,资产评估的替代原则就是指在评估过程中,面对几种相同或相似资产的不同价格时,应取较低者为评估值,或者说评估值不应高于替代物的价格。这一原则要求评估人员从购买者的角度进行资产评估,因为资产评估值应是资产潜在购买者愿意支付的价格。
例如在土地估价中:根据市场执行规律,在同一商品市场中,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效用相同或大致相似时,价格低者吸引需求,即有两个以上互有替代性的商品或服务同时存在时,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是经过相互影响与比较之后来决定的。土地价格也同样遵循替代规律,某块土地的价格,受其他具有相同使用价值的地块,即同类型具有替代可能的地块价格所牵制。换言之,具有相同使用价值、替代可能的地块之间,会相互影响和竞争,使价格相互牵制而趋于一致。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有哪些经济技术原则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6年12月25日 财企〔2006〕5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
为落实《 *** 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维护社会公***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制定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
附件: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维护社会公***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 *** 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和国境内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森林资源资产,包括森林、林木、林地、森林景观资产以及与森林资源相关的其他资产。
第四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指评估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在评估基准日,对特定目的和条件下的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五条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案,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案,实行核准制,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
其他地区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案,涉及国家重点公益林的,实行核准制,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对其他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案,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规定。对其中实行核准制的评估专案,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
第六条 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案涉及国家重点公益林的,实行核准制,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其他评估专案是否实行备案制,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决定。
第七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由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具体操作程式和方法,遵照资产评估准则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
第二章评估范围
第九条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森林资源资产转让、置换;
(二)森林资源资产出资进行中外合资或者合作;
(三)森林资源资产出资进行股份经营或者联营;
(四)森林资源资产从事租赁经营;
(五)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担保或偿还债务;
(六)收购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
(七)涉及森林资源资产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森林资源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据需要进行评估:
(一)因自然灾害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损失;
(二)盗伐、滥伐、乱批滥占林地人为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损失;
(三)占有单位要求评估。
第三章评估机构和人员
第十二条 从事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并有2名以上(含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参加,方可开展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由国家林业局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同评审认定。经认定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进入专家库,并向社会公布。
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须经2名注册资产评估师与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同签字方能有效。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应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按照抵押贷款的有关规定,凡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银行抵押贷款专案,应委托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银行抵押贷款专案,可委托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或由林业部门管理的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等单位提供评估咨询服务,出具评估咨询报告。
上述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单位提供评估服务的人员须参加国家林业局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同组织的培训及后续教育。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从事评估业务应当遵守保密原则,保持独立性。与评估当事人或者相关经济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不得参与该项评估业务。
第四章核准与备案
第十五条 凡需核准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案,占有单位在评估前应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稽核同意后,由稽核部门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报告下列有关事项:
(一)评估专案的稽核情况;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
(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
(四)森林资源资产实物量清单;
(五)选择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
(六)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
第十六条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案的核准工作按照下列程式进行:
(一)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后应按照隶属关系,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初审,经初审同意后,由稽核部门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核准申请。
(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稽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报告的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十七条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案核准的申请应包括下列档案材料:
(一)资产评估专案核准申请档案;
(二)资产评估专案核准申请表(附表1);
(三)评估专案批准档案或有效材料;
(四)与所评估专案有关的林权证和权属变更的相关证明;
(五)资产评估机构、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资质证明;
(六)资产评估机构聘请核查机构对占有单位提供的森林资源资产实物量进行核查的,应提供核查机构资质证明;
(七)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和核查报告;
(八)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
(九)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受理资产评估专案核准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稽核:
(一)资产评估专案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
(三)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四)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资产评估范围与专案批准档案确定的范围是否一致;
(六)评估依据是否适当;
(七)占有单位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档案、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八)评估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评估专案的备案按照下列程式进行:
(一)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将备案材料报送上级林业主管部门;
(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到占有单位报送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对材料不全的,待占有单位或评估机构补充完善有关材料后予以办理。
第二十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案备案需报送下列档案材料:
(一)资产评估专案备案申请表(附表2);
(二)资产评估报告和核查报告;
(三)评估专案的批准档案或有关证明材料;
(四)与所评估专案有关的林权证和权属变更的相关证明;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受理资产评估专案备案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稽核:
(一)资产评估专案是否获得批准或相关证明;
(二)资产评估范围与评估专案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三)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评估程式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四)占有单位是否就所提供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资产权属证明档案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第二十二条 经核准或备案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结果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第二十三条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在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方式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案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五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度终了30个工作日内将本省(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案的核准、备案情况及检查结果报国家林业局。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情况,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或操作办法,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原林业部和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释出的《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林财字〔1995〕67号)和《关于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资办发〔1997〕16号)同时废止。
附表:1.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案核准申请表
2.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案备案申请表
如何理解资产评估要素你要理解哪些具体要素......?
你不说的具体点 咋帮你理解
资产评估应遵循哪些经济技术原则资产评估应遵循的技术原则:
(一)贡献原则
贡献原则是指某一资产或资产的某一构成部分的价值,取决于它对其它相关的资产或资产整体的价值贡献,或者根据当缺少它时对整体价值下降的影响程度来衡量确定。贡献原则要求在评估一项由多个资产构成的整体资产的价值时,必须综合考虑该项资产在整体资产构成中的重要性,而不是孤立地确定该项资产的价值。
(二)替代原则
替代原则是指当同时存在几种效能相同的资产时,最低价格的资产需求最大。
(三)预期原则
预期原则是指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资产的价值可以不按照过去的生产成本或销售价格决定,而是基于对未来收益的期望值决定。应当说明的是,被评估资产的价值,客观存在的是一个量,而人们对它的评估又是一个量。资产评估就是要通过对资产的全面认识和判断,来反映其客观价值。但是,一般来说,要使评估值与资产客观价值完全一致,那是很难的,资产评估者的目标或任务应是努力缩小这个差距。
资产评估即资产价值形态的评估。是指专门的机构或专门评估人员,遵循法定或公允的标准和程式,运用科学的方法,以货币作为计算权益的统一尺度,对在一定时点上的资产进行评定估算的行为。
资产评估就是对资产重新估价的过程,是一种动态性、市场化活动,具有不确定性的特点,其评定价格也是一种模拟价格。因此,资产评估需要规范进行。
资产评估应遵循的规则:
1、资产评估工作必须由专门机构和有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
2、资产评估必须有法律依据和依照有关法规、政策进行;
3、资产评估必须遵循适用的原则;
4、资产评估必须符合规定的评估程式和标准;
5、资产评估必须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和统一的货币单位计价。
什么叫资产评估?如何理解?
就是个人拥有的资产按现在的市场行情评估
资产评估的工作原则有哪几条?资产评估的工作原则是真实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和可行性原则、客观性原则、独立性原则。
资产评估特定目的;
资产自身的条件-评估物件自身的功能、使用方式和利用状态;
资产所面临的市场条件及交易条件。
资产评估原则是资产评估行为的规范,必须遵循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专业性、科学性的工作原则。它是用来调节资产占用单位、评估机构和人员以及有关利益各方之间的关系,以规范评估工作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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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资产评估法释义》《资产评估法》出台的积极意义在于:
首先,该法弥补了资产评估行业基本法的空白。在此之前,1991年11月16日国务院颁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仅侧重于处置国有资产的评估,长期以来一直缺少一部系统性、管全域性的行业大法。
其次,该法有助于规范无形资产评估行为,增强轻资产型、科技型企业的发展信心。在以往的评估实践中,无形资产往往忽略不计,造成大多数企业资产负债率高。《资产评估法》的通过将会使企业的整体价值得到真实的体现,有利于企业增强自身竞争力。
再次,该法有助于行业自我发展规范评估行业行为。《资产评估法》打破了六大类评估的专业限制,将其统一在一部法律框架之下,有利于各评估行业协会统一制定规则、统一执业标准、统一落实责任。比如,该法第37条规定有关评估行业协会应该建立沟通协作和资讯***享机制,这就要求各个协会在日常的自律管理中要加强沟通协作,***同制定行为规则,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最后,该法有助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护各种所有制资本的合法权益。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和其他所有制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国有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之间的资产转让、并购、重组、股权交易比较频繁,我们需要依法有序、客观公正的资产评估。
装置资产评估都有哪些方法原则?一、装置资产评估的原则
装置资产评估,应遵循资产评估的基本原则,它是规范评估行为和业务的准则。
1、评估的工作原则
(1)独立性原则
独立性原则是要求装置资产评估摆脱被评估资产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影响。评估机构是独立的社会公正性机构,评估工作应始终依据国家规定的政策和可靠的资料资料独立进行操作,做出独立的评定。
(2)客观性原则
客观性原则是要从实际出发,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在使用客观可靠资料的基础上,采用符合实际的标准和方法,得出合理可信、公正的评估结论。
(3)科学性原则
科学性原则是指在具体评估过程中,必须根据特定目的,选择适用的标准和科学的方法,制订科学的评估方案,确定合理的评估程式,用资产评估基本原理指导评估操作,使评估结果准确合理。
(4)专业性原则
专业性原则要求资产评估机构必须是提供资产评估服务的专业技术机构。
2、评估的经济原则
(1)功效性原则
在评估一项由多个装置或装置构成的整体成套装置资产时,必须综合考虑该台(项)装置在整体装置中的重要性,而不是独立地确定该台(项)装置的资产。如评估生产线上的装置,必须考虑该装置在生产线上的功能重要程度,也就是功效的大小。
(2)替代原则
在评估时,考虑某一装置的选择性或有无替代性,是评估时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因为同时(评估基准日)存在几种效能相同的装置时,实际存在的价格有多种,而最低价格的装置社会需求最大,评估时则应考虑最低价格水平。
(3)预期原则
装置的资产是基于未来收益的期望值决定的,评估装置资产高低,取决于其未来使用性或获利的能力。因此,要求进行装置资产评估时,必须合理预测其未来的获利能力及取得获利能力的有效期限。
(4)持续经营原则
持续经营原则是指评估时,被评估装置需按目前用途和使用方式、规模、频度、环境等情况,继续使用或在有所改变的基础上使用,相应确定评估方法、引数和依据。
(5)公开市场原则
公开市场原则是指装置评估选取的作价依据和评估结论都可在公开市场存在或成立。公开市场是指一个竞争性的市场,交易各方进行交易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追求经济利益,交易各方掌握必要的市场资讯,具有较为充裕的时间,对评估装置具有必要的专业知识,交易条件公开,并且不具有排他性。在公开市场上形成或成立的价格被称为公允价格。
二、装置资产评估的特点
装置资产评估除了遵循资产评估的一般性原则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①装置资产在企业中占有很大的比重(一般为60%~70%)。因此,装置资产评估在整个资产评估中占有重要地位。
②装置特别是大型、重型稀有、高精度、数控和成套装置比其他固定资产的技术含量高。对这些装置的评估要以技术检测为基础,并参照国内外技术市场价格资讯。
③装置资产在使用过程中,不仅会产生有形损耗,而且还产生无形损耗。对此要进行充分调查和技术经济分析。
④对于连续性作业的生产线装置,其构成单元是不同型别的装置。对此要以单台、单件为评估物件,分类进行,然后汇总,以保证评估的准确性。
三、装置资产评估的方法
目前,被广泛接受的装置评估方法有: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收益现值法等三种。评估时以评估物件、特定目的、计价标准三者应具有匹配性的特点而选定。
1、重置成本法
重置成本指在评估基准日,重新购置或构建与被评估物件相同或相似资产所需要的成本。在评估中,经常使用两个重置成本的概念。
复原重置成本:完全按原来的制造工艺、材料、设计结构和技术条件等,按照现在的物价水平,重新建造一台与被评估装置完全一样的新装置,称为复原重置,所发生的成本为复原重置成本。
更新重置成本:指按现行的技术标准、工艺、材料重新建造一台与被评估资产功能相同的新装置,称为更新重置,所发生的成本为更新重置成本。
重置成本法是指在评估资产时按被评估资产的现时重置价值,再扣减在使用过程中因自然损耗、技术进步或外部经济环境导致的各种贬值。所以,重置成本法是通过估算被评估资产的重置成本和资产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将重置成本扣减各种贬值作为资产评估价值的一种方法。
①实体性贬值。装置的实体性贬值是指资产在存放或使用过程中,由于使用磨损和自然力的作用,造成实体损耗而引起的贬值。实体性贬值的估算,一般由具有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对装置的主要部位进行技术鉴定并综合分析其使用、维护、修理、改造等情况,并考虑物质寿命等因素,将评估物件与全新状态相比较,考虑由于使用磨损和自然损耗时装置的功能、使用效率的影响程度,判断装置的成新率,从而估算实体性贬值。
②功能性贬值。由于无形损耗而引起价值的损失称为功能性贬值。估算功能性贬值时,主要根据装置的效用、生产能力和工耗、物耗、能耗水平等功能方面的差异造成的成本增加和效益降低,相应确定功能性贬值额。同时,还要重视技术进步因素,注意替代装置、替代技术、替代产品的影响,以及行业技术装备水平现状和资产更新换代速度。
③经济性贬值。由于外部环境变化造成的装置贬值称为经济性贬值。计算经济性贬值时,主要是根据由于产品销售困难而开工不足或停止生产,形成资产的闲置,价值得不到实现等因素,确定其贬值额。评估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分析确定。还有其他一些因素如:竞争增加、通货膨胀、原材料供应变化、利率提高和国家经济政策的影响等等。当装置使用基本正常时一般不计算经济性贬值。
2、现行市价法
现行市价法也称市场比较法,是根据目前公开市场上与被评估资产相似的或可比的参照物的价格来确定被评估资产的价格。现行市价法是一种最简单、有效的方法,是因为评估过程中的资料直接来源于市场,同时又为即将发生的资产行为估价。但是,现行市价法的应用,与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资产的市场化程度密切相关。在中国,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为现行市价法提供了有效的应用空间,现行市价法日益成为一种重要的资产评估方法。
(2)影响现行市价的比较因素
比较因素是指可能影响装置市场价值的因素。在使用现行市价法进行评估的过程中,重要的一项工作是将参照物与评估物件进行比较。在比较之前,首先要确定哪些因素可能影响装置的价值。一般来说,装置的比较因素可分为时间因素、地域因素、功能因素、交易因素、质量因素五类。
①时间因素是指参照物或交易时间与被评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时间不同所致的资产价格差异。
②地域因素是指资产所在地区、地段条件对价格影响的差异。
③功能因素是指资产功能过剩和不足对资产价格的影响。如一台多功能机器效能很高,用途广泛,但购买者不需这样高的效能和广泛用途,形成剩余功能,不能被买者承认。因而,只能按低于其功能价值的价格来交易。
④交易因素是指交易动机、背景对价格的影响,不同的交易动机和交易背景对装置的出售价格产生影响。另外,交易数量也是影响装置售价的一个重要因素。
⑤质量因素指资产本身功能、效能、精度、耐用度等技术状况。一般说来,同类产品质量好的价格高,质量差的价格低。在资产评估中质量因素对资产价格的影响也必须予以充分考虑。
3、收益现值法
收益现值法又称收益还原法、收益资本金化法,是指通过估算被评估资产的未来预期收益并折算成现值,藉以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从资产购买者的角度出发,购买一项资产所付的代价不应高于该项资产或具有相似风险因素的同类资产未来收益的现值。
收益现值法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的实质:将资产未来收益转换成资产现值,而将其现值作为待评估资产的重估价值。收益现值法的基本理论公式可表述为:资产的重估价值=该资产预期各年收益折成现值之和。
收益现值法的影响因素,其主要影响因素有:
1)超额利润;
2)折现系数或本金化率;
3)收益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