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的定义

风险的定义

风险大致有两种定义:一种定义强调了风险表现为不确定性;而另一种定义则强调风险表现为损失的不确定性。

风险是指在某一特定环境下,在某一特定时间段内,某种损失发生的可能性。风险是由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风险损失等要素组成。换句话说,是在某一个特定时间段里,人们所期望达到的目标与实际出现的结果之间产生的距离称之为风险。

比如某人在一个大雪天,在下班的车流高峰期,骑着他的没闸没铃的脚踏车从家里出发,准备去购物中心买皮鞋。不幸半道出了交通事故。这里让我们分析一下:

大雪天、车流高峰期、没闸没铃的脚踏车等属于风险的因素;

交通事故就是风险事故;

当事人的死亡或残疾就是本次风险事故所导致的损失。

原本购物回家的目的与横尸街头的结果之间产生了巨大的距离。

在日常生活中,这种突如其来的风险事故经常给一个原本幸福的家庭带来沉重的打击。

总之,风险因素的增加会导致风险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增加;而风险事故的发生可能导致损失的出现。这就是风险要素之间的辨证关系。

什么是风险事故?

风险事故是指造成生命、财产损害的偶发事件,是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只有通过风险事故的发生,才能导致损失。风险事故意味着风险的可能性转化成了现实性。

对于某一事件,在一定条件下,如果它是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它就是风险事故;而在其他条件下,如果它是造成损失的间接原因,它便是风险因素。如下冰雹使得路滑而发生车祸,造成人员伤亡,这时冰雹是风险因素,车祸是风险事故。假如冰雹直接将行人砸成重伤,冰雹就是风险事故本身。

运输风险的定义

有人认为国际贸易风险是国际贸易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也有人认为国际贸易风险是指在国际贸易中,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某些因素在一定的时间内发生始料未及的变化,导致国际贸易主体的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或实际成本与预期成本发生的不一致,从而蒙受损失的可能性。

资讯不对称是国际贸易风险产生的最主要的原因。以国际贸易海上货物风险为例,在CIF价格属于成交的进口业务中,通常会遇到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以及运输欺诈等风险。

自然灾害是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火山爆发等;而意外事故则是指船舶搁浅、碰撞、沉没、失踪等现象;运输欺诈是指货物运输的过程中,由于合同一方当事人或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故意隐瞒事实,而是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或失去其收益的行为。

可见,在地球上某一海面发生自然灾害的资讯对于一家从事进口的企业来讲,基本上是不能确切掌握的。运输货物的船只会在何时何地搁浅、碰撞、沉没、失踪同样也是难以掌握的资讯;而是否船方签发了假提单、是否会无单放货,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卖方是否装运了劣质货物、是否与承运人合谋,这些情况对于一个善良的合同当事人无法得到充分、必要的资讯。

但是对于卖方和承运人来讲,资讯较为充分。具有丰富经验的船长会了解很多的与航线有关的自然、气候、地理条件、航线状况、船舶效能等,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会通过堆场、运输公司、仓库等渠道了解到货物、装运、船舶行驶状况,卖方会很了解产品的质量、包装、通关、结汇等情况。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买方所能掌握的资讯很少,而卖方和承运人掌握的资讯较多,资讯出现了不对称现象,而恰恰是这种资讯的不对称导致了国际贸易中的风险。

将国际贸易风险从风险的不同角度进行了分类,如从本身性质角度,分为静态风险和动态风险;从产生原因角度,分为自然风险、社会风险和经营风险;从表现形态角度,分为有形风险和无形风险;从作用强度角度,分为高度风险、中度风险和低度风险。等等。

还有人将国际贸易风险分为国家性风险、市场性风险和欺诈性风险三个大类;也有从市场风险角度进行深入分类的:国际市场区域选择与进入时机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汇率波动风险、政治局势风险。针对出口业务的经营风险,一般认为应分为:交货风险、收汇风险、付款风险、市场风险、国内客户资信风险、国外客户资信风险等六类。

国际贸易风险应从巨集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对国际贸易风险进行划分。从巨集观层面看,国际贸易风险应包括本国和目标市场国家的政治风险、社会风险、政策风险、经济风险、技术风险和文化风险,即营销环境中PEST结构化的风险。从微观层面看,国际贸易风险则应包括企业经营战略和经营策略方面的风险,后者最为常见,如合同风险、运输风险、结算风险、价格风险等。

对国际贸易风险的管理

1、识别国际贸易风险。首先要通过国际贸易中的风险分析和因素分解,将国际贸易中复杂的现象分解成为构成风险影响的一系列要素,并找出这些要素对国际贸易带来的风险大小。在识别国际贸易风险过程中常用的方法有故障树、决策树等,还可以采用德菲尔法、专家会议法、情景分析法等。

2、度量国际贸易风险。首先使用概率来度量风险可能性,其次度量风险后果的严重程度。当然风险发生的概率主要是靠主观估计来确定的。

3、制定应对措施。国际贸易风险的识别和度量的目的就是为制定应对措施服务的,因此在对国际贸易风险进行识别和度量后,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和客观条件,制定应对措施。在制定应对措施的过程中,通常采用效用理论、双因素整合控制方法与多目标决策等方法,还要用到成本效益分析等经济分析法。

4、控制国际贸易风险。国际贸易风险控制工作应根据市场和业务的发展与变化的情况,不断重新对风险进行识别和度量,不断寻找、发现和更新风险应对措施,以保证业务的顺利进行和不断发展扩大.

拷贝了人家的东西,不过不管怎样看后增加了对于贸易风险的认识。

安全风险的定义

传统上,安全风险管理的方法有两种:前瞻性方法和反应性方法,各有优点与缺点。确定某一风险的优先顺序也有两种不同的方法:定性安全风险管理和定量安全风险管理。

新闻风险的定义

“新闻报道的风险性”之我见

■胡华涛

2006年01月05日16:13 字号 大 中 小留言论坛列印关闭

拜读贵刊2005年第9期夏雨禾先生的《透过“疫苗事件”看新闻报道的风险性》一文后,笔者觉得该文有夸大“疫苗事件”报道风险性之嫌。所谓“报道的风险性”,属于报道真实性的范畴。就“疫苗”报道个案而言,报道的风险性就是整个事件报道过程中,把疫苗作为“假疫苗”、“问题疫苗”、“夺命疫苗”报道而可能产生的不良传播效果。考察整个“疫苗事件”的报道过程,把新闻报道的风险性归结为新闻时效性俘虏客观性;媒介公正立场的缺失;(新闻媒体从业人员)急功近利、妄加猜测、不负责任报道行为;解决问题缺乏科学,对新闻事实过早的“盖棺定论”而使新闻报道缺乏深度等原因,都有失公允和简单,值得深入探讨。从新闻采访写作规律和认知规律看,重大新闻事件的报道不仅涉及新闻事实与新闻真实的关系,还关系到如何把握新闻报道的过程和新闻的社会传播效果等相关问题。

●新闻事实的“初级本质”不等于新闻真实

从重大新闻事件的报道规律来说,新闻报道是一个过程、一个系列、一个流程。这个流程中既有传递资讯的要求,又有说明、解释、分析事实的意义和内涵的要求。然而由于客观事物暴露的程度和报道主体(新闻记者或通讯员)的实践水平和认识能力的制约,对事物本质的认识有快慢和深浅的不同。列宁曾经指出:“人们的思想由现象到本质,由所谓初级本质到二级本质,这样不断地加深下去,以至无穷……”(列宁:《哲学笔记》第256页)。这里的意思是认识由“初级本质”到“二级本质”,再不断地加深。因为事物本身往往是个复杂的系统,事物的特性有表层的,也有深层的:如时间、地点、人物、情节、过程、规模等,这些特性是显性的、直观的、具体的,容易认识的;而深度资讯是事实的内在联络,如原因、意义、背景、趋向等,是隐性的、非直观的、抽象的、不容易认识的。

纵观整个疫苗事件的报道过程,它对事件的认识是一个渐渐的、逐步深入的过程。6月17日、18日两天,安徽省泗县大庄镇的防保所对该镇19所中小学的2500多名学生接种甲肝疫苗,部分学生接种疫苗后出现异常反应,这是新闻的基本事实资讯。

6月21日,安徽《新安晚报》刊发了《安徽泗县数十小学生疑被注射假疫苗住院治疗》的报道。这是对新闻基本事实的最初报道说明和解释,假疫苗前用了“疑”字,说明问题比较复杂,不明原由。

6月25日,新华网合肥《安徽泗县百余学生接种甲肝疫苗出现异常1人死亡》电文报道:6月23日,4岁半女童李威的死亡。

这是事件发生重大变化,亟待找到事情背后的原因和可能的发展趋向。短短数日之内,央视、《青年时报》、《新闻晨报》分别以不同标题报道了“疫苗事件”中疫苗贩子曾有过贩卖假疫苗的前科,疫苗的运输和管理环节漏洞频出,当事人拿了回扣等深层情况也得到曝光。这是事件的初级本质浮出。

还是新华网合肥6月25日的报道:泗县卫生局将李威死因确定为“感染重症菌痢致呼吸衰竭”;又据6月29日《扬子晚报》发了《安徽疫苗事件婴儿死亡原因初步认定》的报道说:28日安徽省卫生厅对事件原因做出了初步认定:可能是接种甲肝疫苗后引发的部分患儿过敏反应和群体性心因反应,死亡患儿的死因可能和重症感染合并接种疫苗后的免疫反应有关。

6月30日,人民网《安徽疫苗事件:卫生部初定为群体性心因反应》报道:29日卫生部初步判定为群体性心因反应,并且部长高强称该事件是否与疫苗质量问题有关还不能最终确定,要等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的结果。这是事件的初级本质向二级、三级、四级……逐步深化。

据新浪网7月16日报道: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宣告,安徽省泗县疫苗事件中所用甲肝疫苗为合格品,卫生部将此事件确定为“违规集体接种甲肝疫苗引起的群体性心因性反应”。至此,事件的反映到达了本质阶段。

从6月21日到7月16日,是一个完整的报道认识过程。其中媒体称“问题疫苗”、“夺命疫苗事件”是符合新闻事实的“初级本质”要求的。因为非合法监管的疫苗,可以说是有“问题”的(并非专指质量方面);因为事件中有人死亡,可以说是“夺命”的(暂且不论何原因)。这些都符合特定的时空下(指患儿死因、疫苗质量不确定期间)的事实的“暂时真相”。由此可见,由新闻事实构成的新闻报道,由于世界事物的复杂多变,加之人们对事实的观察和判断不一定准确,所以有时并不能一下子达到事物的本质真实。新闻事实和新闻真实,两者虽是统一的、一致的,但不能划等号。

记者在重大新闻报道过程中,不断反映出与前面报道不同的新闻事实,是符合人们的认知规律的。只要不是故意制造错误,只要不是触犯了法律,造成严重的、不可挽回的损失,只要能在后续报道中纠正了起初的一些偏差,就是新闻报道规律所认可的。和医学等其他科学工作一样,我们记者也常常会面对一些不确定性和知识的盲区,因此新闻报道偶尔出现“偏差”是难免的。

●喧哗效应:不等于公正立场缺失

夏先生认为:“夺命疫苗”的匆忙定性与渲染,成了整个事件的“风暴眼”,也促成了新闻报道的社会风险。又说,“‘喧哗效应’纵然是市场逻辑支配传媒的重要生存法门”,但“媒体已忘记了自身所应有的第三方立场,加入到激愤的公众队伍之中,率先对疫苗展开了评判”。

事实上,从怀疑为“假疫苗”到“问题疫苗”,再到“夺命疫苗”,都是疫苗事件自身发展的逻辑结果,诚然报道中有些非理性的话语和情绪见诸报端,也不过是不确定时期的疑虑心态使然。就此认为是“匆忙定性与渲染,促成了新闻报道的社会风险”,难免有些武断。“喧哗效应”如果是新闻事件自身惊异程度的结果,实在是无可非议的。“疫苗事件”的发生是在《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实施不到20天,是继“非典”后一次重大公***卫生安全问题。其新闻价值和意义无疑是重大的,“喧哗效应”未必意味公正立场的缺失。所谓新闻报道的“公正立场”,它至少有四个方面的含义:第一,要求记者在事实的选择中不带偏见;第二,记者应超然于所报道的事实之外;第三,记者不应对事实发表评论;第四,力求做到公平和平衡,以一种可以对受众提供充分资讯的方式,给双方一个答辩的机会。从整个疫苗事件的报道来看,媒体的基本立场还是客观平衡的。这于新浪新闻中心6月29日的相关报道可见一斑:

□高强:安徽泗县疫苗质量问题还不能最终判定(2005062920:01)

□安徽泗县疫苗事件:十一人有医学上的偶合性病症(2005062919:56)

□浙江普康公司部分甲肝疫苗被暂停销售使用(2005062919:16)

□安徽疫苗事件婴儿死亡原因初步认定(2005062918:26)

□这次疫苗接种事故使深层次问题得以暴露(2005062915:25)

□浙江药监部门出台安徽泗县疫苗初步调查报告(2005062913:20)

□夺命疫苗三嫌犯透露采购内幕疫苗发明者质疑病因(2005062908:29)

□疫苗生产公司董事长称女孩死亡原因由痢疾引起(2005062902:37)

□专家称孩子症状与疫苗产生问题后病理特征不合(2005062900:53)

这些报道反映了事件中期的各方对事件的认识。特别是卫生部介入后,多次新闻释出会上的情况汇报和专家意见引导了舆论的主流,社会反应也是平静的。虽然在事件报道的初期,有些媒体的报道或有一面之词,如夏先生所据新华网合肥6月25日电:泗县人民医院儿科主治医生潘龙根说,“这些小孩心脏、肝脏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伤,有的症状较重,心肌酶谱高达2000多,超标10倍,甚至高于喝农药对肝脏的损伤”。但这也是记者引用了医务人员的意见,它们只是前期的报道,何况中后期的报道也有不同程度的“纠偏”。因此,新闻媒体的公正立场还要考察分析它们的最终报道,正是多种不同的声音才构成了媒体态度的基本公正。

●所谓“负面作用”实是臆测

报道的风险性的另一个重要构件是社会传播效果。在谈这个问题前,应该说几点:第一,报道并没有如夏先生所说“众所周知,舆论监督的出发点在于用事实说话,然而当疫苗运输与管理的漏洞以及‘吃学生’等腐败现象一一被揭露出来之时,媒体便将所有的一切事实串接起来,并下了结论:与疫苗有关的人与事都有问题,疫苗自然也有问题”。请注意事实:媒体只是报道了相关部门的一些初步结论。第二,在整个“疫苗事件”中,也并不如夏先生所说“每个人、每件事及疫苗,彼此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关联。运输与管理有漏洞、‘吃学生’腐败之因并不能推汇出‘夺命疫苗’之果。”疫苗事件虽说最终确定与疫苗本身质量无关,但却是由非法注射疫苗行为引发的,这是不可忽视的事实。媒体的有些报道,不过更多是针对相关腐败和漏洞罢了。除此之外,媒体更多是等待这一事件的科学结论。

我们再来看在舆论导向上,是否有如夏先生所云的负面作用(其一,扩大整个社会的不满情绪,从而给社会稳定与和谐带来不利影响;其二,构成不应有的舆论压力,影响了司法公正和专业机构的正常运转;其三,给疫苗生产厂家带来了巨大的损失)。请看7月4日《东方早报》的报道,记者当日分别采访泗县县委常委、宣传部长王甄,以及“国家专家组”成员之一、上海精神卫生研究中心医学心理学家杜亚松,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博导、教授潘知常,他们从当地党政、医学、新闻传播学等三方面谈了看法:

早报记者:有人认为,在这起“群体性心因反应事件”中,媒体介入强化了“集体心理暗示”,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也加重了相关部门的执政成本。因此,对类似群体性事件,媒体今后不应介入。您怎么看?

王甄:这么多媒体集中到这里,我们的接待、服务、管理的任务量是加大了;但媒体是群众了解真相的渠道,在出发点和立足点上和我们是一致的。至于“集体心理暗示”,其实即使没有媒体来强化,也会有别的形式,如口头传播啦、电话等来强化。从实际情况看,我认为,媒体介入对事件的妥善处理起到的正面、积极作用是主流。

杜亚松:任何事情都要一分为二。会说话、敢于说话的媒体介入,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这是好事。当然,从医学角度讲,媒体报道客观上也有强化“集体心理暗示”的作用,但从大方向看,这不能完全怪罪媒体———我们的专业人员在初期鉴定中也有失误(指最初省级会诊得出“过敏性反应”的初步结论),绝大多数媒体都只是依据这一初步结论作的报道。

潘知常:我们不能简单地根据在区域性范围内报道对某一事件是有利还是不利,就作出“媒体该不该介入”的判断。泗县自始至终透明作为,只要不影响医疗工作、不影响办案程序、不影响事态发展,我们所有的行为都不避讳镜头。

早报记者:坚持“透明”,你们不觉得增加了负担、更可能暴露一些问题吗?

王甄:问题不是因为曝光才存在的,曝光只会使事情向好的方向发展。比如“心因性事件”结论出来后,媒体及时跟进,为向群众宣传科学卫生常识、缓解心理压力,为无症状和无临床指标的孩子及时出院以免交叉感染起到了我们起不到的作用。

杜亚松:从心理学上看,事件中的一些“集体心理暗示”、部分“赔偿心理”的形成,是在有些资讯经媒体传播后出现的。但无论是媒体参与,还是泗县释出讯息的“透明”原则都无可厚非。关怀本身并没有错。

(引文有删节)

从上可见,谈新闻报道的风险性,重要的一点就是看它的社会效果。从这篇报道来看,疫苗事件的报道效果基本是积极的、正面的。这就告诉我们,不能把媒体报道揭露社会问题所产生的舆论效果,简单地看作是滋生社会不满情绪的原因和造成社会不和谐的因素。如果媒体对重大社会问题失语和漠视,必将导致流言的到处传布,从而真的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那时给社会带来的风险,就不是报道偏差风险可以企及的了。因此,媒体新闻报道的传播风险并不在于触动了社会大众的舆论神经,引发他们的自觉思考,发表不同的意见,而是在于媒体有否及时、积极、如实地报道事件发展的状况,有否因迟报而给各方面的工作造成被动局面。媒体积极干预生活,监督社会,或许会给某些部门带来一些舆论压力,但对于解决公众关心而又比较复杂的社会问题来说,却是一种高效的催化剂,它往往会因此促成问题的早日解决。“疫苗事件”很快有结论,并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就是一个实际例子。

(作者系武汉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博士生、湛江师范学院讲师)

投机风险的定义是

风险 风险是指在某一特定环境下,在某一特定时间段内,某种损失发生的可能性。风险是由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风险损失等要素组成。换句话说,是在某一个特定时间段里,人们所期望达到的目标与实际出现的结果之间产生的距离称之为风险。 比如某人在一个大雪天,在下班的车流高峰期,骑着他的没闸没铃的脚踏车从家里出发,准备去购物中心买皮鞋。不幸半道出了交通事故。这里让我们分析一下: 大雪天、车流高峰期、没闸没铃的脚踏车等属于风险的因素; 交通事故就是风险事故; 当事人的死亡或残疾就是本次风险事故所导致的损失。 原本购物回家的目的与横尸街头的结果之间产生了巨大的距离。 在日常生活中,这种突如其来的风险事故经常给一个原本幸福的家庭带来沉重的打击。 总之,风险因素的增加会导致风险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增加;而风险事故的发生可能导致损失的出现。这就是风险要素之间的辨证关系。 什么是风险事故? 风险事故是指造成生命、财产损害的偶发事件,是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只有通过风险事故的发生,才能导致损失。风险事故意味着风险的可能性转化成了现实性。 对于某一事件,在一定条件下,如果它是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它就是风险事故;而在其他条件下,如果它是造成损失的间接原因,它便是风险因素。如下冰雹使得路滑而发生车祸,造成人员伤亡,这时冰雹是风险因素,车祸是风险事故。假如冰雹直接将行人砸成重伤,冰雹就是风险事故本身。

业务流程风险的定义

业务流程风险,是指对于业务流输入和输出中,由于测量和计量导致的误差,导致价值创造的活动偏离预先设计的可接受范围。

(这是笔者个人总结的观点,不足之处可以探讨)

信贷风险的定义,以及和信用风险的区别?

信贷风险是信用风险中的一种。

信贷风险

信贷风险的形成是一个从萌芽、积累直至发生的渐进过程。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借款人财务商务状况的重大不利变化很有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贷款人除了可以通过约定一般性的违约条款、设定担保等方式来确保债权如期受偿之外,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交叉违约条款”。交叉违约的基本含义是:如果本合同项下的债务人在其他贷款合同项下出现违约,则也视为对本合同的违约。一般来说,债权人都是以当事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为由,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但交叉违约条款突破了这一限制,它颇有“先下手为强,后下手遭殃”的味道,即试图赶在借款人其他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出现偿还危机之前采取救济措施,以避免自己处于比其他债权人更糟的处境。此种违约形态在中国现行法上虽无明确规定,但它并不违反合同法的有关法理及法律精神,现行《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可以作为其适用的法理依据。因此,交叉违约条款可以作为约定条款订入合同之中,以使贷款人能够及时全面的掌控借款人的信用水平。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Credit Risk)又称违约风险,是指交易对手未能履行约定契约中的义务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即受信人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授信人的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它是金融风险的主要型别。在过去的数年中,利用新的金融工具管理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工具(Credit Derivatives)发展迅速。适当利用信用衍生工具可以减少投资者的信用风险。业内人士估计,信用衍生市场发展不过数年,在95年全球就有了200亿美元的交易量。

关于风险的定义的探讨

其实这题不难

a和c全是正确的,但是请看清楚题目

c是保险学上关于风险的定义,此处是一般意义上的风险定义,两者还是有区别的

只要注意审题的话,做这个一点都不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