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贝尔奖的评选标准是什么的
评奖基准:诺贝尔遗嘱和诺贝尔基金会章程
诺贝尔奖的评选并非基于任何公认或众所周知的原则或标准,而只是基于诺贝尔
个人生前的愿望和设想,其法律基准就是他于一八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签署的
最后遗嘱。诺贝尔遗嘱与奖金有关的部份摘要如下:
“我其余的全部可变卖财产应按如下方式处置:资本──由我的执行人投资于安
全可靠之证券──应成为一个基金,其盈利应以奖金形式每年分发给那些在过去
一年中使人类受惠最大之人士。所说的盈利应均分为五份,分配如下:一份应授
予在物理学领域里作出最重要发现或发明之人士;一份应授予作出最重要化学发
现或改进之人士;一份应授予在生理学或医学领域里作出最重要发现之人士;一
份应授予在文学领域里创作出具有理想倾向的最杰出作品之人士;一份应授予为
各民族间的兄弟情义、为取消和削减常备军、为召开和促成和平会议做了最多或
最佳工作之人士。物理学奖和化学奖应由瑞典科学院颁发;生理学或医学奖应由
斯德哥尔摩的卡罗林斯卡学院颁发;文学奖应由斯德哥尔摩的学院颁发;和平卫
士奖应由挪威国会选出的一个五人委员会颁发。我的明确愿望是:评奖不考虑候
选人之国籍,不论是否斯堪的纳维亚人,最够格者获奖。”
这部份遗嘱比较粗略,措辞也不那么严密,执行起来有许多实际困难。因此,
《诺贝尔基金会章程》对遗嘱的相关部份进行了必要的阐释,补充了技术性的条
款。章程于一九零零年六月二十九日由瑞典国王批准,此后根据执行情况进行了
多次修改。章程确认了遗嘱中的四个颁奖机构,认定“斯德哥尔摩的学院”就是
指“瑞典学院”(Svenska Akademien,英译为Swedish Academy)。各颁奖机
构分别制定有关专项细则,各自负责专项诺贝尔奖的评选和颁布,设立专项“诺
贝尔(评奖)委员会”负责初选工作(挪威诺贝尔委员会不另设初选机构),并
选出委托人组成诺贝尔基金会的理事会。由于许多重大成果并非在一年内就可以
确认,遗嘱中规定的“过去一年中”的时间限制条件被适当放宽,在章程中被阐
释为“最近的成就”或“最近才显示出重大意义的老成果”,但死者的生前成果
不予考虑。对于文学奖,章程把“文学”定义为“不仅是纯文学”(诗歌、小说、
剧本),“而且是因其形式和风格而具有文学价值的其它文字作品”。
B.评奖机构:瑞典文学院及其诺贝尔委员会
一七八六年四月五日,瑞典国王古斯塔夫三世仿照法兰西学院的模式,在首都斯
德哥尔摩设立了“瑞典学院”。“瑞典学院”的正名既未挂“皇家”的头衔,也
无“文学”的限定,比“瑞典皇家(科)学院”(The Royal Swedish Academy)
只少“皇家”(Royal)一词,因此经常被人混为一谈,以为文学奖和科学奖是一
个机构颁发的。“瑞典文学院”是约定俗成的汉译,其基本任务其实并不限于文
学,最初的重点甚至不在文学而在语言,主要是为了瑞典语言的“纯洁、活力和
庄严”。瑞典文学院限定由十八名终身院士组成(堪称“十八罗汉”),最初都
是古斯塔夫三世直接聘任的,没有一位女性。院士各坐一把有编号的交椅,终生
固定不变。去世院士的缺额由其他院士提名,秘密投票补选,然后经国王批准聘
任,公布于众。由于以往的重点是语言,因此传统上的院士多为语言学家和历史
学家,文学家和作家只是少数,这种情况只到近些年来才有根本改变。根瑞典学
院章程,院士中始终有一名法律界权威。一八九六年,瑞典文学院接受了颁发诺
贝尔文学奖的任务,其功能才逐渐向文学方面倾斜,越来越多的文学家和作家被
补选为院士,近年来终于超过半数,作为“文学院”终算名至实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