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事登记原则包括

我国商事登记原则包括:效益原则、公平交易原则、体法定原则、维护交易安全原则、业自由原则。

1、效益原则:源于商人和商行为的营利性体现:在制度上减少加以成本和实现迅捷交易。如,短时时效、格式合同、权利的证券化等。

2、公平交易原则:源于民法,又有所发展体现:注重机会公平、结果公平。

3、主体法定原则:商主体的创设、维持及解散需严格遵守法定条件和程序。

4、维护交易安全原则:强调诚实信用、公示主义、外观主义、行为独立、以及严格责任,并建立风险分散机制。

5、事业自由原则:在不违反法律和社会良俗的前提下。商事结社自由,商事经营自由。

商事登记是指经商主体或经商主体的筹办人,为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其主体资格,依照商事登记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主管机关审查核准,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的法律行为。

2014年9月1日起,将选择非前置审批的内资有限公司新设立业务全面推行(即强制执行)全流程网上商事登记,其他业务逐步过渡到全业务全流程无纸化网上商事登记。创设性。商事登记是一种创设.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的法律行为。

强制登记的含义:

1、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必须进行登记。非经登记者不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得从事任何种类的商事活动,否则构成非法商事行为。

2、商事登记应就法律规定的商事主体的全部必要事项进行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