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中央银行的外汇制度

早在1933年,巴西就开始对出口施加严格管理,以确保出口收入流回国内。从1964年起,中央银行通过核对来自联邦税收服务署(the Federal Revenue Service)的货运单据和来自银行的出口商售汇合约,有效控制出口收入回流。后来,通过巴西中央银行系统(Central Bank of Brazil System, Sisbacen)和外贸综合系统(Foreign Trade Integrated System, Siscomex),巴西中央银行采用电子化手段对出口及收汇进行管理。

2005年3月,巴西放松了对出口收入回流的期限要求;出口商也拥有了一定程度管理外币资产的自主权;出口商可以自行选择出口收入流回巴西的时机。2006年,从商品装运或在国外提供服务开始,到出口收入回流的最长期限增加到了360天。

2006年11月,《11,371号法》生效。该法令进一步简化和放松了进出口外汇管理。该法令允许巴西出口商将最高达30%的出口收益留存在国外,而无须经中央银行的预先授权。这部分出口收入可用于偿付债务或进行海外投资。

《11,371号法》还废除了对进口商延迟或不执行进口付汇合约的罚款规定。此前,在债务到期后约180天仍未签订有关外汇合约的情况下,进口商要支付相当于进口值0.5%的罚金。 根据巴西法律,“国际资本”分为在巴西的外国资本(外资)和在国外的巴西资本(对外投资)两部分。其中外资又可细分为外国直接投资(FDI)、证券投资(portfolio investment)和信贷。

1. 外资

所有外资,包括以本币和外币、商品和服务形式的资本,必须在进入巴西30天内向巴西中央银行登记。外资登记申报以电子化方式进行,无须经中央银行的预先检查和另行授权。

外资在中央银行网站电子申报登记系统,登记后会产生一个电子申报登记系统(the Electronic DeclaratoryRegistration System, RDE)号码(即RDE号码),凭此号码外资可在授权银行转移资本收益、利息、利润和红利。

《4,131号法》(1962年)是有关外资的基本法。它适用于以外币、商品和服务形式进入巴西的任何资本。证券投资和以本国货币进行的投资受特定法规之约束。该法令规定,外国资本和本国资本享有相同的司法地位。进入特定金融机构、核能、新闻出版传媒等行业的外资应遵守相关规定。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规章对不同类别的外资进行管理:《中央银行2,997号通告》(2000年)管理外国直接投资(FDI);《国家货币理事会2,689号决议》(2000年1月)和《中央银行2,963号通告》(2000年)管理证券投资;《国家货币理事会2,770号决议》(2000年8月)《中央银行3,027号通告》(2001年3月)管理外国信贷。

以上法律法规规定:FDI的登记应由接受外国直接投资的公司进行;任何机构和个人都可在巴西进行证券投资,非居民可投资的金融产品不受其身份限制;外国信贷由债务人或由金融机构代表债务人进行登记。

2. 对外投资

巴西居民(个人或公司)的合法对外投资不受限制,但必须由金融机构进行相关的金融转移支付,并遵守有关规定。根据《国家货币理事会2,911号决议》(2001年11月),巴西居民在境外所持有任何性质的财产、货币、资产须在巴西中央银行备案。